(上接A13版)
6、在债券存续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受托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代表其自身或代表发行人协助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理上述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发行人同意因此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应由发行人承担。
7、 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向发行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追加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提供保证担保和/或用财产提供抵押和/或质押担保;或者,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的授权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发行人同意承担因采取财产保全而发生的法律费用。
8、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决议受托参与发行人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将有关法律程序的重大进展及时予以公告。
9、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10、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时与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以书面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提醒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1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利用作为受托管理人而获取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利益。
1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3、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向新受托管理人移交工作及有关文件档案。
14、债券受托管理人应遵守《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15、就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相关事宜,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依据来自任何律师、银行家、估价人、测量人、经纪人、拍卖人、会计师或其它专家的意见、建议、证明或任何信息行事(无论该等意见、建议、证明或信息系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或其任何子公司或代理人获得),只要债券受托管理人依其独立判断认为提供该等建议或意见的条件符合市场中提供该等性质建议或意见的主流实践。上述意见、建议、证明或信息可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海底电报或传真发送或取得。
16、在依债券受托管理人合理判断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所需的情况下,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就任何事实或事项要求获取并有权自由接受发行人出具的证明书;该等证明书应盖有发行人的公章。
17、如果就任何债券受托管理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可能负有义务的程序、可能负有责任的索赔和要求,以及任何债券受托管理人可能承担并与之相关的成本、收费和费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已获得令其满意的补偿和/或担保(而未获得),则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在其认为适当任何时候自行决定(且无需进一步通知)提起针对发行人的程序,以获得对任何本次债券下到期但未付金额的偿付或执行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
18、作为代理人、代表、托管人、记名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
(1)在办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委托事项的过程中,以任何条件雇用代理人代表发行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事并向其付费,无论该等代理人是否系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理人将办理或协助办理任何业务,或做出或协助做出所有按要求应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做出的行为,或代表发行人行事(包括对金钱的支付和收取);
(2)在实行和行使《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授权的所有及任何委托事项、权力、职权和自由酌定权的过程中,通过发行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当时负责的高级职员或某位高级职员行事;债券受托管理人也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通过授权书或其它形式,授权任何个人或数人或由个人组成的非固定实体实行或行使《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授权的所有或任何委托事项、权力、职权和自由酌定权;该等授权可以在任何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并可受制于任何规则(包括经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意后的转授权),只要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该等条件和规则符合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以及
(3)依其决定,就与受托事项相关的财产,以任何条件指定(并向其付费)任何人作为托管人或记名人,包括为在托管人处存放《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任何其它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所创设委托事项相关文件的目的而做出前述行为。
(三)违约事件、加速清偿及其救济
1、以下任一事件构成《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1)在本次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若适用)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次债券的到期利息,且该违约持续超过30天仍未得到纠正;
(3)发行人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抵押或质押权利以致对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以致对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4)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且将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30天仍未得到纠正;
(5)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破产程序;
(6)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法规、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发行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次债券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7)其他对本次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违约事件可能发生,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
(2)在债券持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失的紧急情形下,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及时报告全体债券持有人;
(4)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
3、违约事件发生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在知晓该行为发生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方式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
(2)在知晓发行人未履行偿还本次债券到期本息的义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持有人大会会议决议与发行人谈判,促使发行人偿还本次债券本息;
(3)如通过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债券持有人同意共同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所有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诉讼等费用,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及根据债券持有人大会决议:(i)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ii)依照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约定,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及诉讼事务;或(iii)依法代理债券持有人提起或参与有关发行人进入整顿、和解、重组的法律程序,以及破产诉讼,申报债权和其他破产诉讼相关的活动;
(4)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
4、加速清偿及措施
(1)加速清偿的宣布。如果《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30日仍未得到纠正,单独或合并持有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次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2)措施。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i)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a)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和顾问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b)所有迟付的利息;(c)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d)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延迟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利息;或(ii)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或(iii)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单独或合并持有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5、其他救济方式。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债券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未偿还的本次债券本金和利息。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1、下列情况发生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受托管理人资格自动丧失:
(1)债券受托管理人宣布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2)债券受托管理人被宣告破产、被接管或被证明资不抵债;
(3)债券受托管理人丧失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所需的资格;
(4)法律规范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导致债券受托管理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其他情形。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受托管理人资格自动丧失后,发行人应立即指定新的受托管理人。
2、下列情况发生时,发行人可以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变更或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不能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义务;
(2)债券受托管理人出现不能继续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单独和/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新任受托管理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新任受托管理人已经披露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
(3)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不存在利益冲突;
(4)法律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须符合的其他条件。
4、当单独和/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发行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解除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并聘请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须经单独和/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完成与变更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有关的全部工作。
5、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或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起,原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享有和承担,但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债券受托管理人可在任何时间辞任,但应至少提前90天书面通知发行人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就新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任作出决议,且发行人和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签定新的受托管理协议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方能终止。
(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报酬
1、发行人与债权受托管理人同意本次债券受托管理费用已包含在双方就本次债券发行与上市另行达成的承销协议约定的承销费用中。
2、除《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酬外,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为履行受托人职责(但在未与发行人协商前不得)聘请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及相关支出由发行人承担,但只要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聘请该等中介机构系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人职责合理所需,发行人不得拒绝。上述所有费用应在发行人收到债券受托管理人出具账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账单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为免生疑问,发行人自行承担自身聘请律师以及会计师(包括审计和出具会计报告的费用)的费用和其他中介机构费用。
(六)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出具
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且发行人年度报告出具后的三十日内,以公告方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委托发行人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交所的网站公布,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上年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2)上年度本次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3)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4)发行人指定的代表发行人负责本次债券事务的专人的变动情况;
(5)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向债券持有人报告的其它情况。
2、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并刊登于深交所的网站和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七)补偿、赔偿和责任
1、如果《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涉及的任何一方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双方同意,若因发行人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规定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因本次债券发行与上市的申请文件或公开募集文件以及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内的其他信息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因发行人违反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与本次债券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任何法律规定或上市规则,从而导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遭受损失、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债券受托管理人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提出权利请求或索赔),发行人应对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他受补偿方给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他受补偿方就本赔偿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出),以使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他受补偿方免受损害。
4、发行人如果注意到任何可能引起《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12.3条所述的索赔,应立即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5、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他受补偿方无需就任何其他实体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对发行人承担责任,但经有管辖权的法庭或仲裁庭最终裁定由于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他受补偿方的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疏忽而导致发行人或该等其他实体遭受的损失、损害或责任不受《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12.5条的无责任规定所限。在此情形下,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另有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除非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董事、员工存在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疏忽等情形,债券受托管理人均不应就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终止或到期、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辞去其职务或被撤换,本条内容应持续有效。
6、发行人同意,在不损害发行人可能对债券受托管理人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权益下,发行人不会因为对瑞银集团的任何可能索赔而对瑞银集团任何成员或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提出索赔。
7、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代表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追究法律责任提出申辩时,发行人应积极协助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提供债券受托管理人合理要求的有关证据。
8、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对本次债券的合法有效性作任何声明;除监督义务外,不对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除依据法律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出具的证明文件外,不对与本次债券有关的任何声明负责。但上述声明不影响瑞银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
一、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形式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相关法律、《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如下职权:
1、就发行人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作出决议;
2、在发行人发生未能按期、足额偿还本次债券本金和/或利息时,决定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3、决定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时债券持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使;
4、决定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5、在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达成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时,决定是否同意该补充协议;
6、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
(3)可变更受托管理人的情形发生;
(4)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发行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6)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7)单独和/或合并代表超过10%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当出现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自其知悉该等事项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一般不应晚于受托管理人知悉该等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和/或合并代表超过10%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发行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3、会议召集人应依法、及时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单独代表超过10%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合并代表超过10%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则合并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持有人推举的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发行人根据相关规定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发行人为召集人。
4、召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会议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1、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公告形式向本次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2、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之日,亦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
(4)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召集人名称及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3、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由召集人起草。议案内容应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4、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的事项由召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决定。单独和/或合并代表超过10%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但不享有表决权。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5、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在发行人住所地或受托管理人住所地所在城市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6、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
1、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出席、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债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之债券持有人的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由发行人承担费用从债券登记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2、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应当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
3、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同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4、召集人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事项。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如果上述应担任会议主持人之人士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推举一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担任该次会议的主持人。
2、每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为二人,负责该次会议之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应主持推举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监票人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
与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拟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应由监票人负责计票、监票,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3、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4、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5、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6、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超过10%股权的发行人股东;
(2)上述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的关联方。
7、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代表除上述规定的债券持有人和/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次债券张数之外的本次债券50%以上(不含50%)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但其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8、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
任何与本次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1)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的提议做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做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但相关法律、《试点办法》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的情形除外。
9、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及占本次债券总张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上述公告事宜。
10、会议主持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债券持有人会议之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3)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和监票人的姓名;
(4)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及占本次债券总张数的比例;
(5)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6)债券持有人的询问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7)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1、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至本次债券期限截止之日起五年期限届满之日结束。
12、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表决。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发行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本次债券交易的场所报告。
(六)附则
1、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不得变更。
2、《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公告的方式为: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场地费、公告费、见证律师费,经发行人确认后,由发行人承担。如因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或者因保护债券持有人全体利益而产生任何费用,应由全体债券持有人共同承担或者先行承担并在决议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节 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发行人最近三年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
第十一节 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发行人201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置换短期的银行贷款,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在股东大会批准的上述用途范围内,公司拟将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中的35亿元用于偿还贷款、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剩余部分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资金状况。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债券发行后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运转正常,未发生可能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节 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机构名称: |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595号 |
法定代表人: | 陈洪国 |
联系人: | 刘军 |
电话: | (0536) 215 6108 |
传真: | (0536) 215 6111 |
二、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上市推荐人
机构名称: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
法定代表人: | 刘弘 |
项目主办人: | 陈超、任佳 |
项目组成员: | 杨槐、吴灵犀、史源、李沛、文哲 |
电话: | (010) 5832 8888 |
传真: | (010) 5832 8954 |
三、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
法定代表人: | 杨宇翔 |
项目主办人: | 鹿永东、周顺强 |
电话: | (0755) 2262 5403 |
传真: | (0755) 8240 1562 |
四、分销商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
联系人: | 刘颉、聂聪 |
电话: | (010) 5931 2915、5931 2831 |
传真: | (010) 5931 2892 |
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志远大厦18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长伟 |
联系人: | 杨海宁 |
电话: | (010) 8832 1710 |
传真: | (010) 8832 1685 |
五、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8-9层 |
法定代表人: | 刘贵彬 |
注册会计师: | 景传轩、王传顺 |
电话: | (010) 8809 5588 |
传真: | (010) 8809 1199 |
机构名称: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
法定代表人: | 卢伯卿 |
注册会计师: | 童传江、张扣娣 |
电话: | (010) 8520 7788 |
传真: | (010) 8518 1218 |
六、资信评级机构
机构名称: |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599号1幢968室 |
法定代表人: | 关敬如 |
评级人员: | 邵津宏、肖鹏、蔡汤冬 |
电话: | (021) 5101 9090、(010) 5760 2288 |
传真: | (021) 5101 9030、(010) 5760 2299 |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
除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资料外,备查文件如下:
(一)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
(三)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保荐书;
(四)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五)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七)其他有关上市申请文件。
投资者可到前述发行人或保荐人住所地查阅本上市公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