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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
    2013-0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5版)

      第八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刘娜、王洋

      电话:020-88836999-19306

      传真:020-88836634

      邮政编码:510623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券受托管理事项

      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试点办法》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本期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本期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二)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对债券受托管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行为,发行人有权予以制止;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可。

      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行人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享有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的权利)。

      3、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按期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4、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5、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根据《证券法》、《试点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6、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选聘新受托管理人的情况下,发行人应该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新受托管理人完成债券受托管理人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7、发行人应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本期公司债券相关的事务,并及时向债券受托管理人通报与本期公司债券相关的信息,为其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8、发行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明确的债权登记日之下一个交易日,负责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该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并将该名册提供给受托管理人,并承担相应费用。

      9、如果发行人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发行人应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及全体债券持有人:

      (1)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已经根据发行人与登记托管机构的约定将到期的本期公司债券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2)发行人预计不能或实际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3)发行人发生或者预计将发生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4)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

      (5)发行人发生标的金额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仲裁或诉讼;

      (6)发行人拟进行标的金额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资产或债务处置;

      (7)发行人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重整;

      (8)发行人指定的负责与本期公司债券相关事务的专人发生变化;

      (9)本期公司债券被暂停交易;

      (10)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发行人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债券受托管理报酬。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

      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本着诚信、谨慎、有效的原则,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其担任受托管理人而获取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利益。

      3、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本期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应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在预计发行人不能偿付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或本金时,依法申请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清算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4、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和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5、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时与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督促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6、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7、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决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该向新受托管理人移交工作及有关文件档案。

      8、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聘请或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聘请专业顾问,协助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9、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制订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10、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发行人涉及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1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该在发行人每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

      (2)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4)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5)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6)发行人证券事务代表的变动情况;

      (7)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向债券持有人通告的其他情况。

      3、以下情况发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1)发行人未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发行人与登记托管机构的约定将到期的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债券持有人。

      (2)发行人出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提示发行人,报告债券持有人,并依法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出现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4、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发行人应在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及时以公告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公布。

      (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报酬

      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服务所收取的债券受托管理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违约责任

      1、如果《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七)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条件和程序

      1、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变更受托管理人: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不能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义务;

      (2)债券受托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3)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再具备担任受托管理人的资格;

      (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决议变更受托管理人;

      (5)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6)债券受托管理人辞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新的受托管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新任受托管理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新任受托管理人已经披露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

      (3)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不存在利益冲突。

      3、单独和/或合并代表3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要求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解除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受托管理人职责并聘请新的受托管理人,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代表本期公司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完成与变更受托管理人有关的全部工作。

      4、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起,原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新任受托管理人享有和承担,但新任受托管理人对原任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原任受托管理人对其被聘任期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

      一、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形式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1、为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于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取得本次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张。

      4、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提及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期债券:(1)已兑付本息的债券;(2)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期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3)发行人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5、债券持有人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公司债券之行为视为同意并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此之约束。

      6、除非《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其他条款另有定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使用的已在《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1、就发行人变更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公司债券利率、取消《募集说明书》回售条款;

      2、在发行人不能偿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时,决定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决定是否委托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决定是否委托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3、当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是否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决议;

      4、决定变更、解聘受托管理人;

      5、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达成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

      6、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2、会议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公告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4)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召集人名称及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3、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5天前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媒体上公告。

      4、单独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合并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持有人推举的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

      5、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向召集人书面建议拟审议事项。

      6、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在发行人住所地或受托管理人住所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7、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5天公告并说明原因。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和效力

      1、每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为两人,负责该次会议之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应主持推举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监票人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

      与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拟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应由监票人负责计票、监票,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2、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3、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分开审议、表决。

      4、下列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上述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的关联方;

      (3)发行人。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代表本期公司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6、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

      任何与本期公司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试点办法》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的情形之外:

      (1)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的提议做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做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及占本期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上述公告事宜。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

      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本息;

      (三)可变更受托管理人的情形发生;

      (四)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发行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六)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七)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一)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二)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应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发行人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四)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之债券持有人的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

      (五)召集人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事项。

      五、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督促义务

      请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债券受托管理人”中的相关内容。

      本节仅为向公众提供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简要情况,未尽事宜参见《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十节 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发行人最近三年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使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

      第十一节 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数额

      根据《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资金需求,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不超过8亿元(含8亿元)的公司债券发行额度,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8亿元。本次债券分期发行,其中第一期发行的债券本金总额为4亿元,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完毕;剩余部分将按照《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及市场环境,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上计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必要性

      在国内,由于政府政策的鼓励和LED照明市场的巨大潜力,2010年以来大量资金进入LED行业,国内传统照明企业也逐步渗透LED照明行业,大型跨国公司如ABL(Acuity Brands Lighting)、欧司朗、松下、飞利浦、施莱德、东芝、富士康等正在加紧布局中国LED照明市场,加剧了LED行业的市场竞争。国内LED照明行业从价格竞争向质量竞争、品牌竞争演变;从产品竞争演变为技术竞争、专利竞争;从以国内竞争为主演变为与国际巨头竞争。公司要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树立品牌形象、巩固行业地位,并在将来的行业整合中脱颖而出,为中国企业在世界LED照明市场占据一席之地,资金实力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46,343.33万元属于上市募投项目专项资金,不能计入公司拓展市场业务储备资金。公司超募资金为59,338.21 万元,已使用其中12,95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和8,05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于2012年2月使用7,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12年8月6日公司归还7,000.00万元超募资金,2012年8月10日公司使用1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剩余可使用超募资金为28,338.21万元。

      随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逐步使用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面临日常经营和投资的资金需求。公司未来将继续推进市场拓展步伐,完善全国布局,适时进行兼并收购和拓展EMC新业态。本期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为上述经营活动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1、扩大业务规模

      近年来,公司在国内LED照明行业中的领先地位不断增强,业务规模快速增长,2009年度、2010年度和2011年度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合并口径)42,410.62万元、55,228.30万元和76,930.42万元,近三年收入规模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0.22%、39.30%。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包括“营运管理中心”项目、“LED室内照明”项目、“LED照明研发设计中心”项目、“LED户外照明与景观照明”等投资项目。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进这些项目的建设进度,项目的建成和达产将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

      随着公司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公司获得的合同和意向性协议快速增加,如近期与国外某单一客户签订的LED灯具销售合同,以及与国内多家节能服务公司、多个城市地方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涉及到的各类型的LED灯具数量可观。可以看到,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未来业务规模将持续扩大,因此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将持续增加。

      2、拓展EMC新型业态

      在保持现有主营业务优势的同时,公司将借助自身在LED终端应用领域的品牌优势和应用规模优势,进一步拓展LED应用行业的新型业态,使其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在LED照明行业政策方面,国家及各省市对LED照明的政策鼓励和扶持力度正不断加大。2012年5月23日出台的《广东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计划三年内广东省全省公共照明领域全部使用LED照明,珠三角地区力争用两年时间通过LED照明应用改造。2012年7月11日科技部发布了《半导体照明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预计到2015年,LED产业规模将达到5,000亿元。 LED照明市场即将呈现爆发式增长,仅广东省待改造传统路灯存量已有200万盏,约计60亿元改造费用,加上新增LED路灯100多万盏约计30亿元新增路灯市场,商业照明、景观照明约200亿元以上市场潜力等。同时《实施方案》中明确鼓励推广采用EMC模式,以撬动大量民间资本整体拉动全产业链快速发展。

      公司是在照明应用领域率先使用EMC模式并具有较为成熟EMC业务操作经验的企业之一。随着以上相关扶持政策不断出台、LED照明性价比的不断提高和电费的上涨,EMC模式在公共照明、工业照明和商业照明领域对加速LED照明替代传统照明的进程已明显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司将利用自身品牌优势、技术优势、经验优势、资金优势以及创新的商业模式,抢占先机,借政策东风迅速扩大公司的市场规模,提升股东权益。但由于EMC模式需要公司先期垫付大量的资金投入生产,实施改造,因此,综合考虑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以及EMC模式对资金的较大需求等因素,公司需储备大量流动资金为后续业务发展作后盾。

      3、完善市场布局

      目前,公司在北京、广东、香港等地已设立控股子公司。随着LED应用的不断普及,公司将在华东、华北等经济发达区域设立控股公司,并加大在重点区域的投入,完善全国市场的布局,因此对资金的需求将不断增加。

      4、收购兼并

      公司把握LED行业洗牌的契机,应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物色优质标的,适时进行同行业的股权收购或兼并重组,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公司在LED终端应用领域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公司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资金需求较大,本期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和投资情况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障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合理性

      公司自201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资产负债率处于较低水平。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和业务的不断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大部分已有确定的项目投资用途,适度进行债务融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截至2012年9月30日,公司已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常平广电支行、深圳发展银行民治支行和渤海银行广州分行等多家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作协议,共获得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人民币67,500.00万元,已使用额度0万元,尚未提款的授信余额为67,500.00万元。虽然尚未提款的授信余额规模较大,但银行贷款在资金成本、使用效率和使用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之前公司银行贷款期限均为3年以内,而EMC项目回收期一般在5年以上,较短期限的债务融资不利于公司的资金调配;而公司债券能够提供较长期限的稳定资金。同时,公司的银行贷款一般需要提供资产抵押,融资规模受到可抵押资产的限制;而发行公司债券不存在上述限制。

      因此,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拟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形式扩大公司资金储备,作为公司大力拓展市场业务的流动资金补充,以全面增强公司应对LED照明重大市场机遇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期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实力,适应业务快速发展需要,为公司做大做强提供良好条件。本期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上计划是发行人根据目前情况所作的初步安排,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行人将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来合理安排流动资金的使用,以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对外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情况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2年9月30日,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为零。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二)资产抵押、质押情况

      截至2012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资产抵、质押情况。

      二、未决诉讼或仲裁

      截至2012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实质影响的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十三节 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

      办公地址: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

      法定代表人:李旭亮

      董事会秘书:韦莉

      联系人:韦莉、林庆国

      电话:0769-83996285

      传真:0769-83756736

      邮政编码:523565

      二、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项目主办人:刘娜、王洋

      项目协办人:黄晓玲

      项目组其他成员:廖建强、林正雄

      电话:010-51876667、020-88836999-19306

      传真:010-68012845、020-88836634

      邮政编码:100033

      三、联席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项目主办人:林斌彦、郑盈子

      项目协办人:李俊

      项目组其他成员:王俊舜、李钰霖、陈勇、徐新正、万鹏

      电话:0755-82130462

      传真:0755-82133419

      邮政编码:518001

      四、分销商:

      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张璐

      电话:010-88576899-813

      传真:010-88576800

      邮政编码:100044

      2、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陈业茂、孙怡婷

      电话:021-20281289、010-88091670

      传真:010-88091796

      邮政编码:518048

      五、发行人律师: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银行大厦20楼

      负责人:谈凌

      联系人:戴毅

      电话:020-87311008

      传真:020-87311808

      邮政编码:510080

      六、会计师事务所: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刘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邮政编码:100039

      七、资信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38号爱俪园公寓508

      法定代表人:吴金善

      联系人:刘洪涛

      电话:022-58356912

      传真:022-58356989

      邮政编码:300074

      八、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刘娜、王洋

      电话:020-88836999-19306

      传真:020-88836634

      邮政编码:510623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

      除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资料外,备查文件如下:

      (一)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资信评级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七)其他有关上市申请文件。

      投资者可在前述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住所查阅本上市公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发行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