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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2013-0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3-01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近期个别媒体报道本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发行短期融资券聘请的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与本公司独立董事宋小毛先生相关事项,经与相关各方核实,情况如下:

      一、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第十九次会议和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宋小毛先生于2007年12月12日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宋小毛先生时任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并具有独立性。

      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核准,2010年10月15日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成立。目前由宋小毛、陈瑛、耿栋、董根莉、钟建刚5名合伙人共同组成。

      三、本次为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发行短期融资券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人员为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的陈瑛律师,宋小毛先生本人从未为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四、在核实过程中,本着高度审慎原则,宋小毛先生主动提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并相应辞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内部问责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宋小毛先生辞职后将会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不足所有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的有关规定,该辞职申请将自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公司将尽快提名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候选人,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宋小毛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充分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对宋小毛先生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