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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3-0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2月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25306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2月2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简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有关公告等
    申购起始日2013年2月22日
    赎回起始日2013年2月22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A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253060253061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注: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5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每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达到5个工作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具体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本基金第一次集中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13年2月21日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的期间,即2013年2月22日、2013年2月25日、2013年2月26日、2013年2月27日和2013年2月28日。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每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达到5 个工作日。

    2.2 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上述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开放期,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提出的有关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在开放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申购费率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A基金份额(以下简称“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B基金份额(以下简称“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6%
    100万元≤M<300万元0.4%
    300万元≤M<500万元0.2%
    M≥500万元每笔交易1,0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限于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享受场外前端收费模式下申购费率的优惠,即在原申购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各支付渠道不同的折扣率计算:其中直连建行卡、直连招行卡按8折计算;直连农行卡按7折计算;直连工行卡按5折计算;直连民生银行卡、天天盈、银联通支付、通联支付及汇款支付均按4折计算,但该申购费率优惠后不得低于0.6%。若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业务以及市场等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限制、申购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或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最新披露的公告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0.9%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开放期赎回的份额0.0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且在下一个开放期未赎回,而是在下一个开放期其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0.0%

    (2)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仅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收取0.9%的赎回费。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0.9%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开放期赎回的份额0.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且在下一个开放期未赎回,而是在下一个开放期其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业务以及市场等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对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或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最新披露的公告为准。

    5. 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平台。

    机构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5.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营业网点(具体网点信息请查阅上述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公告)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及其他有关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集中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的期间。

    (3)本基金第一次集中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13年2月21日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的期间,即2013年2月22日、2013年2月25日、2013年2月26日、2013年2月27日和2013年2月28日。投资者在上述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有关本基金本次集中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另行公告。

    (5)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希望了解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份额折算业务详情及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敬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www.vip-funds.com查询相关事宜。

    (6)邮寄资料:本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由于部分投资者在开户时填写的地址不够准确完整,可能造成该部分投资者未能收到本基金管理人寄出的对账单等资料。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基金管理人特此提示,凡未收到以上资料的投资者请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或到开户网点办理地址更正手续。

    (7)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