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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3-0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3-001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为447.104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2月15日(非交易日),实际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2月1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和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1、2007年1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22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0万股,,并于2007年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1,400万股。

    2、2012年6月20日,公司实施了201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4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0,520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为20,520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07.4593万股,系公司股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所持447.1043万股股份以及现任和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锁定的160.3550万股股份。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系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将所持有公司限售股份中的248.3913万股划转社保基金持有的股份。2012年6月20日,公司实施了201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4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转增后社保基金所持公司限售股份总数为447.1043万股。

    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做出以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该承诺期限为2007年2月15日—2010年2月14日。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上述社保基金所持限售股份延长禁售期限为2010年2月15日—2013年2月14日。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2月18日。

    2、公司限售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47.1043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万股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447.1043447.1043
    合 计447.1043447.1043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2月6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3-002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3年2月4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件,公司诉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三利”或“被告”)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定于2013年3月7日和3月14日开庭。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庆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严晓俭

    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东二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

    2、案情概要

    2012年3月25日,公司与青岛三利签订《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承担青岛三利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青岛博利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的体育场工程(包含赛场、看台主体及地下室、看台膜结构、景观及配套项目)的土建、机电、精装修的整体全面设计及施工工作,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工程款按每月工程进度的80%给付。2012年8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合同工期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积极组织施工,但青岛三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量拖欠工程进度款,经公司发出律师函、解约通知函后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 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1,702,272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401,471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暂计至2013年1月10日为人民币8,874,624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

    以上诉请共计人民币82,978,367元。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2012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青岛三利就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质量维修费80万元及违约金400万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由于公司已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