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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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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26版)

    3、每2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财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

    依据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按照下述的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

    ■为T日每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T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T日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 1594 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人自行承担。

    四、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五、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 = (99,009.90+50)/1.00 =99,059.90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00份,且认购期利息为5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1.00×1.0%=10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0×1.00+1000=101,000.00元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50.50/ 1.00=50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050份

    2、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银河沪深300成长基金份额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追加认购银河沪深300成长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银河沪深300成长基金份额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8.《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将分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所分离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银河沪深300成长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或场内方式申购赎回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银河沪深300成长基金份额场外、场内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50,000元,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50份,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 = 98,814.23/1.016 = 97,258.1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赎回场外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2%=203.2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203.2=101,396.8元

    例2:某投资者赎回场内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年两个月,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5%=508.0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508.00=101,092.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投资者申购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4、投资者赎回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5、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下同)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五、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11.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或上市交易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的份额数配比申请合并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1:1的份额数配比分拆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3、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四、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12.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1、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

    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1∶1的份额配比转换成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行为。

    3、合并

    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转换成2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场外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或佣金,具体规定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13.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力求对沪深300成长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组合管理。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央行票据、现金、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得相关规定)。股票投资包括沪深300 成长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法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沪深 300成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如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以将股票投资比例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投资理念

    以指数化投资,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沪深300成长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以增强型策略提高指数化投资效率,以使投资者可以更有效地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主动性投资为辅”,在有效复制目标指数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内调整个股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超越目标指数。本基金将利用数量化模型,对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进行动态管理,根据结果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数量化模型进行优化改善,力求减少跟踪误差,改进指数跟踪效果。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采用指数增强复制策略,即根据沪深300成长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量化增强及其他辅助增强策略,对投资组合进行进一步调整,剔除或低配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以期达到增强投资的目的。

    (1)指数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指数复制策略进行指数化投资。通常情况下,指数复制策略是指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来确定成份股的买卖数量。在买卖成份股的过程中,尤其在基金建仓期间,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

    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寻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A、基金投资组合的调整

    ① 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所跟踪的沪深300 成长指数对其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定期调整方案,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原则和权重,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1) 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沪深300 成长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沪深300 成长指数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 根据跟踪误差的情况调整

    在实际投资中,本基金实行对跟踪误差的密切监控和预警。定期或根据需要计算基金组合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如达到或超过设定的预警阀值,将发出警戒信号,提示基金经理进行相应调整。

    3)限制性调整。当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比例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并相应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4)大额赎回调整。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最高现金保有比例5%时,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5)特殊情况的调整。对成分股中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买卖、或有充分理由判定缺乏流动性、或因重大事件导致停牌、或财务风险较大、或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或有充分理由判定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情况的股票,本基金将根据数学优化模型构造模拟组合来进行替代。

    6)其他调整。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B、股票替代原则

    在股票调整需要进行替代时,本基金进行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当中选择用以替换的股票;使用同一行业的股票进行替换;用以替换的股票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替换后,该成份股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基本一致;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察期内收益率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增强策略

    本基金的增强型策略主要包括:A、成份股多因子量化α增强策略;B、非成份股优选增强策略。本基金的股票增强策略的核心是成份股多因子量化α增强策略。

    1)成份股多因子量化α增强策略

    成份股增强策略的量化选股模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

    1.1成长因子

    成长性体现在企业的经营业绩的增长和股价的上升,业绩的增长是股价上涨的动力。因此寻找业绩增长的股票,是获得投资收益的有效途径。企业经营业绩成长性体现在收益和收入的提高,收益用以下两个指标来表示:

    ①最近一个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同比增长率;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同比增长率;

    公司通过降低成本或者减少在广告、研发以及其他方面的支出,可以使其收益膨胀数个季度,但是,要想有持续的收益增长,必须依靠高销售收入来支撑。收入的增长可以采用以下两个指标:①最近一个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

    1.2营运能力因子

    一个长期成长的公司,必须具有内生的增长力,企业不是仅依靠外来不断的资本投入来保持高增长,内生的现金产出就可以绝大部分满足企业成长的需要,所以要考察每股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同时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投入资本回报率要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使用的指标有: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②投入资本回报率;③每股现金流量。

    1.3估值因子

    ①PE:指标,设定PE的最高域值; ②PEG:考虑到企业估值情况,我们引入预测的PEG指标;③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又称企业价值倍数,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公司估值指标; ④PSR:指定日市销率,总市值/主营业务收入,市销率越低,说明该公司股票目前的投资价值越大;⑤PCF:指定日市现率,市值和经营性现金流的比值。

    1.4技术因子

    考虑股票的短期市场表现,引入技术指标,可以采用以下指标,在熊市、牛市、震荡市等不同的市场走势下,对技术因子使用的侧重点,做适当的调整。相对强弱指标、换手率、MACD指标等。

    2)非成份股优选增强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非目标指数成份股中,优选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行业的中的优势企业进行投资。

    在行业选择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行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以及行业的整体估值水平,预期的营业利润增长情况等指标,对各行业做出评级,根据行业评级结果,进行行业配置。

    对纳入配置的行业内的企业,本基金采用多因素的评估框架,从企业成长性、竞争优势、盈利能力、基本素质等方面分行业对纳入待选范围的股票进行综合排序,将行业内排序居前的股票列入投资备选对象。

    在严格控制非成份股风险暴露度和组合跟踪误差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适度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优势上市公司股票,获取一定的超额收益,增强整体投资组合的收益表现。

    (二)跟踪误差的控制

    1、跟踪误差的控制目标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本基金将定期分析基金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给出优化跟踪误差的基金管理方案。

    2、跟踪误差的计算

    在实际投资中,实行对跟踪误差的密切监控和预警。每个期末计算控制指标,设定预警阀值,如达到或超过预警阀值,将发出警戒信号,提示基金经理关注和调整。每周、月、季度、半年、年、或根据需要来进行计算和调整。主要指标包括平均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期间跟踪偏离度和拟合偏离度等。我们将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误差,现阶段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成长指数收益率*95% +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3、跟踪误差的模型控制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对指数基金或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分析、计算和控制(包括程度控制和概率控制),基本思路如下:

    (1)确定跟踪误差的控制值;

    (2)计算跟踪误差的实际值;

    (3)将实际值与控制值进行比较,若符合条件,则维持组合;若不符合条件,则对资产组合进行调整。

    4、跟踪误差的其他控制手段

    从量化选股策略上予以控制。量化选股选出的增强组合,其个股在增强组合中的权重,遵循个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构造方法,按照分级靠档的流通市值权重来构建,这样就保证了跟踪误差不会出现大的偏离。

    从业绩考核的角度予以引导。在增强型指数基金的考核办法中,我们要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净值排名两类指标,从制度上引导基金经理既关注业绩排名,又重视基金的跟踪误差。

    (三)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财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所投资的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应在BBB以上(含BBB)。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政策、行业、公司、市场等方面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定期或根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批确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沪深 300成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以将股票投资比例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9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1)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沪深 300成长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并及时公告。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成长指数收益率*95% +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沪深300成长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沪深300风格指数系列中的子指数,样本股为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由其中100只成长Z值最高的股票构成。沪深300成长指数具有市场认可程度高、流动性强、成分股调整频率低等特点,适合作为指数基金的跟踪标的。同时考虑到基金资产净值中有不低于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预期风险大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看,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4.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5.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央行票据、现金、股指期货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T日基金份额总数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数量的总和。

    2、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

    依据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按照下述的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

    ■为T日每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T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T日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6.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7.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将按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分配给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持有人。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将按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获得新增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1、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4、定期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当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

    (一)当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2)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与新增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净值

    (3)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其中: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当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净值

    (2)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新增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其中:

    ■: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净值

    (3)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8.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即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场内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折算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数量=

    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数量× ■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折算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数量=

    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数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上述涉及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数量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部分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全部折算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后,本基金转型为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份额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日前2日,就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及份额折算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9.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的指数使用费年费率为0.02%。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标的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0.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1.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下转A32版)

    场内/场外认购
    M<50万1.0%
    50万≤M<200万0.6%
    200万≤M<500万0.2%
    M≥500万1000元/笔

    场内/场外申购
    M<50万1.2%
    50万≤M<200万0.8%
    200万≤M<500万0.4%
    M≥500万1000元/笔

    场外赎回
    n<1年0.5%
    1年≤n<2年0.2%
    n≥2年0
      
    场内赎回
    固定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