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金 泰 公告编号:2013-003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的(2013)鲁执复议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我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3月18日、5月14日、2010年5月13日、6月5日、2011年7月28日、9月8日及2012年6月29日、8月10日、8月24日、9月25日、10月19日、12月22日、2013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及进展的有关情况。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查封了我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和平阴县安城乡西寨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9字第005号)。
二、我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情况:
我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认为广泰评(2011)第091号《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2011年4月19日至2012年4月18日,截止到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拍卖我公司位于平阴县两宗土地的时间已超有效期近6个月,该评估报告已自动失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拍卖我公司位于平阴县两宗土地程序违法。且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理解和适用法规,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公司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29号恢1-1号异3号《执行裁定书》,支持我公司的异议成立。
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执复议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及裁定结果。
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不动产首次拍卖流拍后的拍卖是再行拍卖,而不是重新委托拍卖,且再行拍卖的保留价是依据上次拍卖流拍价格,并在法律规定的降价范围内确定的,与评估报告无直接的关系。因此,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届满未必对拍卖的最终成交产生实质的影响。只要拍卖过程中,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则不会影响拍卖结果的公正性。本案中,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即委托拍卖机构进入了拍卖程序。因拍卖财产流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标的物委托第三次拍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鲁执复议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