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鑫龙电器 公告编号:2013-009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2月19日上午10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9,739,5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313%。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9,714,5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252%;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束龙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733,582股,反对6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蔡厚明律师、谢发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