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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推金融优惠政策“升级版”
    吸引金融机构聚集
    2013-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深圳市金融办正式对外发布《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券商专业子公司、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持牌专营机构等创新型机构落户深圳,以及本地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均将获重奖。

      ⊙记者 时娜 ○编辑 李剑锋

      

      深圳再出“重拳”吸引创新型金融机构落户聚集及本地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异地并购。昨日,深圳市金融办正式对外发布《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以下称“《补充规定》”),券商专业子公司、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持牌专营机构等创新型机构落户深圳,以及本地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均将获重奖。

      根据《补充规定》,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包括私人银行、小企业金融、跨境资产交易、贵金属、票据、信用卡和资金运营中心等,将享受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也将根据规模享受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或200万元。

      而经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自营、经纪、承销保荐等专业子公司,基金公司设立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以及期货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现货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均可享受200万至5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证券、基金、期货公司专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其当年认定的管理资产规模按月均值计算比上年度增加部分,也将获追加奖励,最高奖励金额达1000万元。

      与此同时,在深圳设立的保险业金融机构也将获扶持,包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根据注册资本规模,将获1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产规模按年增加部分,每增加100亿元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也高达1000万元。

      此外,在深圳设立的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如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满足一定条件的,也将获100万或200万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而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市场要素平台,以及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造币、金融押运公司、金融媒体、金融培训学院等专业法人机构,也将获除落户奖励外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不仅金融机构在落户深圳初期可获财政补贴,已经在深圳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增资扩股、并购重组,也将获100万到1000万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深圳市金融办副主任肖志家表示,随着越来越多种类的金融机构被纳入支持范畴,深圳每年用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将增加至3亿元,而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平均每年用于该领域的专项资金为1.8亿元。

      据了解,近年来深圳不断推出优惠政策扶持金融机构发展,尤其是去年国务院批复了前海金融开放开发一系列政策,使得深圳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再度回升。2012年,共有24家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在深圳开业,同时有1400多家股权投资公司落户深圳。截至目前,深圳全市分行级以上金融机构已达278家,其中法人总部机构超过92家;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和创投等各分项领域经营指标均位居国内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