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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7版)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5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6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发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吴冠雄

    经办律师:王立华、吴冠雄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郭新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9月13日证监许可[2012]1222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3月22日进行发售。其中,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22日,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3月22日。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发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八)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超过0.8%,具体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九)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22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3月22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3月22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其所认购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

    4、特殊情形

    (1)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个股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基金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般不超过10只。

    (2)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i(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i=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qmax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pjqj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基金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其标的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标的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从小到大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登记结算机构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分级业务模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运作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是否增加本基金份额分级业务模式,届时需履行适当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公告。

    (三)IOPV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1、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直接以上证原材料行业指数为标的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其他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2013-01-29信息内容

    2013-01-30信息内容

    成份股信息内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3、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以期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原材料行业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上证原材料行业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上证原材料行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上证原材料行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替代性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及其他合理方法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1%,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再平衡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基金经理、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成份股替代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衍生品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指数成份股权重及其他合理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3、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4、投资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5、组合再平衡: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

    (八)投资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基金收益可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目前本基金收益评价日为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的收益评价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2、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00%。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10)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1万元。

    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12、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3、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4、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15、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16、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情况之一时,变更基金合同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发布相关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5)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6)制作清算报告。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9)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下转A23版)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50万份以下0.8%
    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100万份以下0.5%
    100万份以上(含100万份)每笔1000元

    最新公告日期2013-01-30
    基金名称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510621

    现金差额(单位:元)8,886.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50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0000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8,886.0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5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5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允许申购和赎回

    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票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固定替代金额
    600005武钢股份4000允许10.0% 
    600010包钢股份2600允许10.0% 
    600019宝钢股份5100允许10.0% 
    600022山东钢铁1900允许10.0% 
    600096云天化400允许10.0% 
    600111包钢稀土1400允许10.0% 
    600139西部资源300允许10.0% 
    600141兴发集团300允许10.0% 
    600143金发科技1800允许10.0% 
    600160巨化股份700允许10.0% 
    600176中国玻纤300允许10.0% 
    600219南山铝业1200允许10.0% 
    600259广晟有色100允许10.0% 
    600295鄂尔多斯200允许10.0% 
    600307酒钢宏兴1300允许10.0% 
    600309烟台万华1100允许10.0% 
    600331宏达股份800允许10.0% 
    600352浙江龙盛1000允许10.0% 
    600362江西铜业800允许10.0% 
    600409三友化工700允许10.0% 
    600425青松建化300允许10.0% 
    600426华鲁恒升700允许10.0% 
    600432吉恩镍业400允许10.0% 
    600456宝钛股份200允许10.0% 
    600458时代新材400允许10.0% 
    600481双良节能300允许10.0% 
    600489中金黄金1500允许10.0% 
    600497驰宏锌锗700允许10.0% 
    600516方大炭素600允许10.0% 
    600547山东黄金700允许10.0% 
    600549厦门钨业300允许10.0% 
    600585海螺水泥2000允许10.0% 
    600586金晶科技1000允许10.0% 
    600595中孚实业800允许10.0% 
    600618氯碱化工200允许10.0% 
    600636三爱富300允许10.0% 
    600673东阳光铝200允许10.0% 
    600801华新水泥200允许10.0% 
    600808马钢股份2400允许10.0% 
    600844丹化科技400允许10.0% 
    600881亚泰集团1900允许10.0% 
    601168西部矿业1900允许10.0% 
    601216内蒙君正400允许10.0% 
    601233桐昆股份300允许10.0% 
    601600中国铝业2900允许10.0% 
    601678滨化股份200允许10.0% 
    601899紫金矿业7900允许10.0% 
    601958金钼股份1000允许10.0% 
    601992金隅股份1200允许10.0% 
    603077和邦股份100允许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