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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茅台、五粮液因价格垄断被罚4.49亿
    2013-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于祥明 夏子航 ○编辑 邱江

      

      记者昨日获悉,贵州茅台集团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被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罚款4.49亿元。其中,贵州茅台集团受罚金额为2.47亿元,五粮液受罚金额则为2.02亿元。

      据本报记者所了解的情况,上述4.49亿元罚单意见已经基本形成,只是尚未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

      该罚单的具体依据尚不明。但据称,所罚金额是上年度两家酒企各自销售额的1%。而五粮液集团官网显示,2012年其全年实现销售收入600.68亿元。

      对此,发改委方面昨日回应证实,具体措施正在制定中,但尚未将消息登在官方网站上。一旦核实到具体情况,将会第一时间进行发布。

      贵州茅台相关部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尚未接到相关通知。五粮液方面,记者则未能联系到公司置评。

      2008年起实施的《反垄断法》指出,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不过,《反垄断法》第45条显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回过头来看,贵州茅台集团和五粮液的认错并没有被免除罚单。《反垄断法》也规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于该罚单,业界亦有不同意见。商务部研究员梅新育昨日表示,茅台、五粮液实施一些相关的定价策略是理所当然的。但持支持罚单意见的人士则认为,酒企确可自主定价,但酒企与经销商的“限价”协议涉嫌纵向协议垄断。

      ■茅台、五粮液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大事记”

      2012年12月 五粮液“通报批评”了全国15家低价、违规销售的经销商,并且对一些经销商进行了扣除保证金的处理。

      2013年1月5日 茅台下发通报文件,对低价和跨区域销售3家经销商处以暂停执行茅台酒合同计划、扣减20%保证金、黄牌警告等处罚。

      2013年1月15日 茅台发布“声明”称,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和贵州省物价局的检查情况,决定取消以前有关违反《反垄断法》的营销政策,并依据《反垄断法》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2013年1月16日 茅台公告称,从即日起废止有关违反《反垄断法》的文件,对以此给予的相关经销商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退还已扣减保证金。

      2013年1月17日 五粮液公告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的检查情况,公司决定立即撤销《五粮液营销督察处理通报》(督字001号)文件,并严格依据《反垄断法》进行彻底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