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管理证券资产
超1亿私募机构须登记(上接封一)
超1亿私募机构须登记(上接封一)
2013-0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管理证券资产
超1亿私募机构须登记
(上接封一)
根据要求,在合格投资者方面,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此外,《暂行办法》对证监会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信息共享机制进行了规定,对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私募基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暂行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基本不会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拟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