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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管理证券资产超1亿私募机构须登记
    2013-0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

      □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

      □ 阳光私募包括PE、VC管理产品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规模累计超1亿元人民币须登记

      □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龚维松

      

      继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后,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昨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暂行办法》要求,阳光私募、PE、VC等机构若管理产品投资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规模累计超1亿元人民币拟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将目前尚未纳入监管的、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还包括新基金法第154条规定的“类基金”。

      其中,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由国务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另行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此外,申请登记的机构还须满足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有两名持牌负责人和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条件。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进行了门槛限制,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下转封五)

      基金业协会发布登记配套规则详见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