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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在囧途》诉“泰囧”侵权
    光线传媒指华旗“恶意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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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在囧途》诉“泰囧”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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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在囧途》诉“泰囧”侵权
    光线传媒指华旗“恶意攻击”
    2013-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郑培源 ○编辑 全泽源

      

      发布2012年业绩“预喜”仅三天,光线传媒就因同行的一纸诉讼而被迫在周一紧急停牌。名不见经传的武汉华旗影视制作公司3月2日召开发布会,宣布作为《人在囧途》的出品方,起诉光线传媒等《泰囧》的四家出品方存有“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光线传媒有关负责人向上证报记者回应称,目前尚未收到起诉材料,但对于媒体报道提到的对方的相关指证,将积极应诉。公司昨晚也随即发布了相关澄清公告。

      

      华旗影视:“没有《人在囧途》,就没有《泰囧》”

      “没有《人在囧途》的成功,就没有《人再囧途之泰囧》这部电影;没有被告将《人在囧途》商誉和成功嫁接到《人再囧途之泰囧》并为己所用,没有吸收《人在囧途》的竞争优势,就没有被告今天的票房。”这是华旗影视向记者提供的资料中的观点。

      成立不到五年的华旗影视是2010年6月上映的电影《人在囧途》出品方,“依法拥有影片《人在囧途》一切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华旗影视称,“《人在囧途》的巨大成功,奠定了华旗影视公司、制片人张添舒在影视界的地位,使《人在囧途》成为响当当的知名品牌。”公司同时强调,2011年5月,华旗申请的影片《人在囧途2》获得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表明公司有意继续挖掘《人在囧途》的商业价值。

      华旗影视还称,《人再囧途之泰囧》于2012年12月12日公映,并一举刷新了华语片的票房纪录。但是,“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多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同时,该片“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

      

      光线传媒:已在积极准备应诉

      “我们也是从媒体上得到这个消息的,目前还没有收到起诉书,今晚就会发布公告并将复牌。对起诉方提请的事项,我们会积极应诉,我们认为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造成影响。”光线传媒高管3月4日上午告诉记者。

      当晚,公司发布澄清公告,称公司出品发行的《人再囧途之泰囧》是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拍摄和上映的原创影视作品,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目前未收到任何有关此事的司法机关公文,对武汉华旗单方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制造舆论,对公司进行不符合事实的恶意攻击之行为,公司保留对武汉华旗进行起诉之权利,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的前期披露信息。”

      记者从多位圈内人士处获悉,《人囧》《泰囧》的纠纷其实早有伏笔,《泰囧》的导演和主演徐铮是其中关键人物。据悉,徐铮之前就有导演话剧和电视剧的经验,2010年拍摄和剪辑《人在囧途》时徐峥在该片的创作上也颇有贡献。随后,徐提出新戏的思路,并且要求做该片导演,但遭到了华旗影视的拒绝。经数次来回之后,徐铮先后找到了小马奔腾、光线传媒等合作方洽谈合作,最后由徐铮担纲导演及主演,光线作为投资方,《泰囧》大获成功。

      

      法律专家:侵权难成立 涉嫌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法博士后姚岚秋律师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就披露的事实看,原告认为两部电影的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及台词实质相同或相似,由此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对影片《人囧》的著作权,这一诉求要获得支持难度比较大。“电影作品的核心要素是具有独创性的连续画面,只要《泰囧》没有直接使用《人囧》的画面,很难说是侵犯《人囧》的著作权。”从“人在囧途”的名称上,从既往的案例看侵权也很难成立。至于影片的构思、情节、故事、主题,一般认为属于思想的范畴,借鉴其他作品的思想、构思一般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不过,姚岚秋判断被告方在影片宣传上容易使人认为两部影片之间有前后继承关系,而实际上两部影片没有创作上的关联,此举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嫌疑。而该律师同时表示,尽管如此,仍很难界定《泰囧》的成功给《人在囧途》造成了多大的损失,这是文化产品和其他有形产品最大的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