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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前《承诺函》惹争端
    富安娜起诉26名原始股东
    2013-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吴正懿 ○见习编辑 华笑丛

      

      针对媒体相关报道,富安娜今日详述了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违约金诉讼的始末。据披露,由于26名原始股东未履行与富安娜签署的《承诺函》,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26人支付累计8000多万元违约金。

      目前,有3名被告已与富安娜达成调解,执行后将给公司带来618万元的营业外收入。

      据公告,富安娜委托代理律师于2012年12月26日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IPO前自然人股东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诉讼,南山区法院当天受理了此案。该26人均系公司前员工,其中两名曾任公司高管,其余曾担任核心技术人员。

      2007年6月,为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富安娜制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的方式,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前述人员与公司其他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依约向公司认购股票,并支付了相应款项。2008年3月,为配合公司申请IPO,公司废止了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时,经协商,前述人员自愿分别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函》约定了自签署日到公司IPO之日起3年内,上述人员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职期间不会出现的几类情形及违反承诺时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针对发行时隐瞒该《承诺函》的指责,富安娜表示,当时的法律法规未规定需要披露该事项,同时出于商业秘密的考虑,公司在IPO发行的有关文件中未披露《承诺函》的相关信息。公司还强调,该《承诺函》的签署不存在“违规胁迫”的情形。

      2009年12月,富安娜登陆中小板。但在2008年3月至2012年12月即公司上市满3年期间,前述人员先后以各种理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或自动离职,违反了上述承诺,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为保证相关违约金能顺利执行,公司提起诉讼。

      富安娜表示,根据深交所有关规定,本次诉讼涉及金额合计8000多万元,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的披露标准。且因该诉讼主要涉及IPO前部分自然人股东,不会损害IPO后公众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另考虑到部分被告的职业生涯和个人信用影响,公司未对外披露此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若富安娜胜诉,将为公司带来一笔意外之财。据披露,目前,有3名被告已经经法院主持与公司达成调解,同意按《承诺函》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已分别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该部分违约金执行到位后,将给公司带来达618万元的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