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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影响经济全局
    2013-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国祥

      中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主导模式仍然是小农户直接面向大市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由集体经济承担的统一经营功能一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人口越来越集中到经济发达地区,农产品消费地与产地距离越来越远。分散的小规模农户无法驾驭远离的大市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不仅关乎农民切身利益,也对国民经济的各个环境都有直接影响。

      ⊙李国祥

      

      进入新世纪后中国已连续发布了10个中央一号文件。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有其侧重点。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侧重点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如何理解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要解决哪些重大现实问题?怎样才能形成有效的农业生产经营新体制机制?笔者谈点粗浅看法。

      回答什么是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并不容易。目前理论界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并没有明晰的一致性界定。但是,从实践需要来看,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行为规范制度和活动空间以及动力机制。

      改革后,中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计划经济体制中的集体土地按质量和地理位置等人均分配到每家每户,由农户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在农户基础经营层次上,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统一服务功能,如兴修水利。

      实践证明,这种双层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动力机制是农民付出努力与获得收益直接相对应,有助于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农产品供应,促进我国农业发展,在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既然农村中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双层体制曾发挥重要作用,为什么还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这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到了新阶段密切相关。

      中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主导模式仍然是小农户直接面向大市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由集体经济承担的统一经营功能一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近些年来,我国很多农产品都经历了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有时农产品价格过高而农户没有农产品可卖,有时农户生产出来的农产品价格低迷,销售困难。

      2008年生猪价格急剧上涨,而很多养猪户没有生猪可供销售。2009年农户养殖的生猪卖不出去,亏损严重。笔者在农村调查中了解到,农民普遍感到现在的农业生产,如同赌博,市场风险很高。为什么会出现农产品生产时多时少和价格忽高忽低的困境?这与现有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中小规模农户盲目生产有关。

      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人口越来越集中到经济发达地区,农产品消费地与产地距离越来越远。分散的小规模农户无法驾驭远离的大市场。当价格高时,可能蜂拥而上扩大生产。当把农产品生产出来时,可能农产品供给严重过剩,价格暴跌,连成本都收不回来。当农户因亏本而退出生产时,接下来可能面临农产品价格上涨而痛惜没有农产品可供销售。

      分散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不仅让农民牢骚满腹,而且也影响到每个消费者。分散小规模农户生产农产品,自己不可能直接将农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只能卖给当地的商贩,商贩从田间地头收购农产品后到产区批发市场销售,然后由分散产区运到集中产区批发市场销售,运销商再集中产区批发市场农产品到主销区批发市场销售,在主销区批发市场批发到农贸市场或者超市,最终才由消费者在居住地市场上购买所需要的农产品。

      农产品流通环节多,费用高,必然带来居高不下的农产品消费价格,让消费者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特别地,当某种农产品生产过多,价格预期下跌时,商贩往往会在产区拼命地压低收购价格,减少收购量,导致产区价格低迷和农民销售困难而销区价格可能仍然高企。

      按农户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农户生产,与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和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矛盾也越来越突出。2012年,中国农民工数量达到2.6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达到1.6亿人,他们常年不从事农业生产,但是却拥有承包地,这可能带来农业副业化,甚至土地撂荒,直接影响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和生产率提高。

      正是分散小规模农户生产无法克服的弊端,中国各地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正在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推动力量。中国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农产品价格整体上已经连续多年上涨,未来还可能上涨。农产品需求增长,价格持续上涨,无疑会增强农业生产经营者利润空间扩大预期。这种市场动力机制不仅催生出农村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而且吸引了工商资本进入现代农业。2012年,全国工商企业租种农民土地到达2500万亩。

      新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已经涌现,实践初步表明这些新型主体有助于克服分散小规模农户的弊端,更加适应国家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的发展,促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必然是实行规模经营的,可以大大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我国猪肉价格已经明显高于欧美等国家的水平,但是国内一般养猪户仍然盈利水平有限,甚至不盈利。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原因是一般农户受到规模和技术水平等约束,养猪方式效率不高,劳动生产率偏低、病死猪太多、饲料转化率不高。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农业,通过规模化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应用先进科技提高产出效率,这样,获利就会大幅度提高。

      未来各种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中必然会发挥出综合效益来。龙头企业实力强,能够加速科技创新,打造品牌,直接面向消费市场,通过与农民合作社签订合同发展订单农业,再由合作社直接组织农户按照合同生产,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挥示范作用,一般农户专心按标准生产,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农业生产的盲目性,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让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能够分享到现代农业发展的成果。

      现代农业发展已经孕育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未来中国还会因势利导,培育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几年来,中国每年在召开全国农村农业工作会议期间向各地的种粮大户颁发奖状,奖励拖拉机。中国农业补贴新增部分主要向农村新型主体倾斜。国家财政支持的一些农业建设项目,将由合作社组织实施。龙头企业除可以享受到优惠的财税政策外,还可直接参与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毫无疑问,中国农产品广阔市场及其获利空间,加上政策鼓励,必将促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

      当然,考虑到中国人口多,地域辽阔,农户差异大,出于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户权益保护,对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创新空间也需要给予一定的限制。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租用农民承包地,必须以合法和农民自愿有偿为前提。工商企业租用农民承包地,要实行严格准入和监督管理,防止工商企业圈地而不生产农产品,出现非粮化和非农化,破坏农业生产能力。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明确提出了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体系、动力机制和制度约束。这一定会激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创新活力,更好地促进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协调推进,更好地满足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对农产品更高的消费需求,更快地实现农民增收。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