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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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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7版)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托管中心

    联系电话: (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小宪博士,中信银行行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至199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计划处,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助理;199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副局长;1994年,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0年,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1年,任常务副行长、招商银行董事;2004年以后,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信银行行长,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陈小宪先生同时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席等职。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年6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年8月至1993年10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年10至1997年5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年1月至1997年1月,在瑞士银行SBC和瑞士联合银行UBS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勇先生,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负责全行托管业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已托管1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3338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场外代销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刘一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1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2)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网址:www.cicc.com.cn

    (2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2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3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屈斯洁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7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上证基金通)办理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有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发售。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对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暂不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在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发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基金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投资者认购B类基金份额收取后端认购费用,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基金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A/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50.00/1.00=99,453.58份

    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内认购A类基金份额,取整数后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99,453份,其余0.58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2) 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B类基金份额的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50)/1.00=100,05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50.50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3)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则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50)/1.00=100,05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50.50份C类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上述场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场外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在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包括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支付申购费用,申购B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B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A/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A/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A类和B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赎回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如有)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还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赎回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申购费率为0.8%,如果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100,000-793.65)/1.040=95,390.72份

    如果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95,390份,其余0.72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2)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T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五: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96,153.85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1%=101.6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101.60=101,498.4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0元。

    (2)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赎回B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八: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B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0%,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申购时的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6=101,6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1.010×1.0%=1,01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1%=101.60元

    赎回金额=101,600-1,010.00-101.60=100,488.4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份B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0%,申购时的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88.40元。

    (3)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九: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B类基金份额净值=A/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A/B类基金份额总数

    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C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日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果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把握债券市场轮动带来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严谨的信用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判断不同类别债券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和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同时,通过对信用债发债主体所处行业的景气轮动判断,并结合内部信用评级系统,综合考察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券种轮动策略

    本基金根据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不同将固定收益类品种划分为利率产品和信用产品。宏观经济周期、货币政策以及企业信用实力的变动使得债券收益率和信用利差在经济不同阶段存在明显差异,利率产品和信用产品在不同阶段的优劣可能相互转化。本基金将在严谨深入的宏观研究、利率分析和信用分析基础上,积极在利率产品和信用产品之间进行动态优化配置,通过超配不同时期的相对强势品种,为组合获取超额收益。

    从券种轮动规律来看,经济滞胀后期和衰退前期经济下滑,无风险收益率开始下降,企业盈利水平的下滑将引发市场对于信用风险的担忧。因此,在这一时期无信用风险的利率产品(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其他利率类金融工具)表现相对较好。而进入衰退中后期,物价水平已大幅下降,经济开始触底并缓慢复苏,企业盈利有望得到好转,信用水平有所改善,这时信用产品(主要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成为更好的投资标的。本基金将积极把握上述券种间的轮动效应,超配阶段性的强势品种,以提升组合收益。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行业轮动常见于股票资产的投资策略,不同行业的债券回报在经济周期不同阶段下同样存在板块轮动现象,其隐含的是行业景气的不同步,导致不同行业的违约率和信用资质变化不同步。伴随中国信用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行业轮动效应也将日趋明显。本基金将利用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周期发展趋势判断,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周期性特征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景气度,一方面规避信用风险明显上升的高风险行业,另一方面则可在周期性和防御性行业之间主动切换,从而为组合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自下而上”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②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变化。

    原则上,购买信用(拟)增级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拟)降级的信用债券;购买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宽趋势的信用债券。

    (3)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通过灵活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4)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5)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6)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7)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样本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等14类券种,能够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债券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每周召集固定收益业务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债券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和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数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6%
    50万元(含)至100万元0.5%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0.4%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0.2%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交易1000元

    持有时间B类基金份额后端认购费率
    1年以内(含)0.8%
    1年至3年(含)0.5%
    3年至5年(含)0.2%
    5年以上0.0%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8%
    50万元(含)至100万元0.6%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0.5%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0.3%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交易1000元

    持有期限B类基金份额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1.0%
    1年—3年(含)0.6%
    3年—5年(含)0.4%
    5年以上0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1年以内(含)0.1%
    1年—2年(含)0.05%
    2年以上0

      (下转A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