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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2013-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计划说明书草案;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

      (四)法律意见书;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二)信用增级方式;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

      (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

      (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

      (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

      (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十一)信息披露安排;

      (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

      (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

      (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