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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猝死”
    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2013-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深圳保监局要求保险条款予以明确

      ⊙记者 徐维强 ○编辑 张亦文

      

      投保意外险后突然猝死,是否该获得赔偿?近日深圳保监局公布了保险纠纷的典型案例,其中“猝死”成为深圳条款纠纷中的一大重要内容。对此深圳保监局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在条款中须明确“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对费率作出相应调整

      

      猝死并非意外

      前段时间,深圳一位老太太乘坐飞机,在飞机尚未起飞前在座位上突然猝死。由于老太太身体一直很健康,而且乘飞机前购买了航意险,因此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分析,老太太的死亡并非由于航空公司的意外事故导致,尽管身体健康,但猝死还是由于其自己的身体原因所引发,因此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深圳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关于“猝死”事故的保险纠纷呈直线上升态势,尤其是每年“3·15”期间更是成为保险消费者投诉的重点。长期以来,购买了意外险的消费者认为“猝死”属于意外而提出索赔,但在实际中猝死并不等同于意外。对此深圳保监局解释,任何一种保险都有特定的保险责任范畴,包括猝死、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身故,都不是意外险的保险责任。去年深圳一位被保险人在家中睡觉过程中身故,由于其投保了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11月。家人据此提出索赔,但法医鉴定报告结论为“符合心源性猝死的病理改变”,保险公司依此拒赔意外身故保险金。这一案例在深圳也引发了较大的关注度。

      针对围绕猝死出现的系列纠纷,深圳保监局要求各保险公司在条款中明确“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对费率作出相应调整,并在理赔申请材料中明示“猝死”的证明材料,从而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因“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引起的条款纠纷。同时深圳保监局特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意外险时应特别关注“猝死”条款,看清购买的意外险是否包括“猝死”保险责任。

      

      交通事故评残

      不一定获意外残疾保险金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赔偿也是近年深圳保险业的一大纠纷。但深圳保监局表示,在实际中交通事故中评残不必然获得意外残疾保险金。深圳一位市民购买一份寿险,身故保额10万元,高残保险金额为20万元,被保险人为其本人,条款明确“三级以上残疾为高残”。2011年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双腕关节粉碎性骨折,某司法鉴定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为两个九级伤残。被保险人据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高残保额20万元,保险公司则以“被保险人身体未达到高度残疾”为由拒赔。

      对此深圳保监局解释,由于车险案件和意外险不同,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而“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在车险的理赔中将按照7级残疾计算残疾赔偿金,却因不符合意外险合同约定而无法按照7级残疾得到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