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天龙 编号:临2013-017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月6日,本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太和恒顺”)与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耀达投资”)签署《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绵阳耀达投资受让青岛太和恒顺持有本公司38,107,16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8.82%)。
2013年1月9日,本公司发布了“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2013年1月9日,本公司发布“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公告”。
2013年3月11日,青岛太和恒顺与绵阳耀达投资签署《关于终止<股份转让协议书>之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
上述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及进展情况的相关信息已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近日,公司收到青岛太和恒顺“关于收到人民法院支付令的函”主要内容为:
2013年3月21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向青岛太和恒顺送达了(2013)北四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该支付令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已签署《关于终止<股份转让协议书>之协议》,约定被申请人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全额返还申请人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贰亿元并支付利息。但被申请人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约定给付义务。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人民币贰亿零壹百万元整。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