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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3月27日

    重要提示

    1、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5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7日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7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7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7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详见“十一、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中“(四)发售机构”下“5、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可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本基金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代理机构详见“十一、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中“(四)发售机构”下“4、网下现金及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各代销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其具体规定。

    7、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基金账户”)。上海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和使用上海A股账户。

    8、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比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1.00%。

    9、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单笔认购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市值百强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十二、网下股票认购清单”)。投资者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10、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或股票,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申请和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3月27日《上海证券报》上的《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4、有关销售机构的代销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5、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有关部门认可后,予以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17、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2666或010-62350088)或当地销售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套利风险、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赎空”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指数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相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投资者按1.00元初始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百强ETF

    场外简称:长盛上证市值百强ETF

    基金认购代码:510703

    基金上市代码:510700

    基金申购赎回代码:510701

    (二)基金类型

    股票指数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七)发售机构

    详见第“十一、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中“(四)发售机构”。

    (八)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7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7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7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7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可由该类销售机构自行决定其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1.0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表所示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三)认购费用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申请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1.00%=1,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1.00%)=101,000元

    总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1,000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0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1.00%=1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1.00%)=1,01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1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认购份额和认购佣金的计算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1)如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具体规定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如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具体规定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舍去。

    例:某投资者持有上证市值百强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T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25.50元和6.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1.0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25.50×10,000)÷1.00+(6.50×20,000)÷1.00=385,000份

    认购佣金=1.00×385,000×1.00%=3,85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385,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3,850元的认购佣金。

    接上例,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25.50×10,000)÷1.00+(6.50×20,000)÷1.00=385,000份

    认购佣金=1.00×385,000÷(1+1.00%)×1.00%=3811元

    净认购份额=385,000-3811÷1.00=381,189份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381,189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其中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佣金为3811元。

    三、投资者认购开户

    (一)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二)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和使用上海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三)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四)使用专用指定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四、网上现金认购程序

    (一)认购时间

    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二)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三)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本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程序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

    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7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单笔认购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者须先开立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基金账户,然后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A、个人投资者应亲赴直销机构办理

    (1)认购本基金产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ETF基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身份证、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文职证、警官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效身份证件);

    4)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上海基金账户卡;

    5)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存折)。

    注:其中“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是指:在本直销机构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资金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2)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需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个人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填写个人投资者购买的基金代码与名称);

    3)个人投资者可在交易时间内一日可进行多笔认购申请。

    B、机构投资者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或传真至直销机构办理

    (1)认购本基金产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ETF基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表》;

    2)银行付款凭证回单或机构划款指令;

    3)机构授权委托书以及机构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4)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上海基金账户卡;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它证明。

    注:机构投资者的“申请人全称”与“指定资金账户户名”必须一致且为同一主体,以保证资金安全。某些三方托管的机构投资者除外。

    (2)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某些三方托管的机构投资者除外。

    2)机构投资者可在交易时间内一日进行多笔认购申请。

    C、汇款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前,应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机构指定资金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万寿路支行营业室

    银行账号:11-2101 0104 0005 748

    大额支付号:1031 0002 1017

    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静安里支行

    银行账号:8668 8900 8910 001

    大额支付号:3081 0000 5272

    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和平里支行营业室

    银行账号:0200 0042 2920 0032 557

    大额支付号:1021 0000 0423

    D、其它说明

    (1)投资者在认购时不能使用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而需使用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基金账户。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下转A20版)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份1.00%
    100万份≤M<200万份0.60%
    200万份≤M<500万份0.30%
    M≥500万份按笔收取,1000元/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