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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20版)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八楼GH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晓艺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6日证监许可【2013】125号文批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标的指数:上证市值百强指数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二)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其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发售代理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加或减少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认购开户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和使用上海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3、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4、使用专用指定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1.0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表所示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0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1.00%=1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1.00%)=1,01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1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4、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单笔认购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申请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1.00%=1,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1.00%)=101,000元

    总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1,000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将于募集期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其中,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市值百强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者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上证市值百强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在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然后将扣除的认购佣金以基金份额的形式返还给发售代理机构。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网下股票认购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当日的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及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募集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提前结束募集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提前结束募集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结算机构将按照其规则予以解冻。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需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详见届时发布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4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直接以上证市值百强指数为标的指数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确定是否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本基金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的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定义,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通知规定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该证券的参考价格”目前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目前定义为“该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定义,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通知规定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2013年3月21日信息内容

    2013年3月22日信息内容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赎回,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因异常情况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些或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因上述情形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持有人利益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网下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跟踪投资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一级市场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资产、回购、银行存款、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市值百强指数。

    上证市值百强指数(简称:市值百强,代码:000155)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其选择上证全指指数样本股中的股票,按过去一年A股日均总市值与日均成交金额分别由高到低排名,将两个指标的排名结果相加,以所得之和的排名作为股票的综合排名,选取综合排名前100名的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该指数从市值管理的角度,综合反映上证全指中市值最大、成交最活跃的100只股票的整体表现。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3、权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对权证进行投资,即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4、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5、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以及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及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等决策。

    6、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股等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以及逐步调整组合。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2)制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依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做的分析,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组合。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等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分析是否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确定标的指数的变化是否与预期相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每日基金申购赎回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4)投资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跟踪分析每日基金实际投资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5)投资组合调整。使用数量化投资分析模型,寻找出将实际投资组合调整为所追求的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如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成份股公司发生兼并、收购和重组等重大事件,由基金经理召集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进一步调整投资组合,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基金经理以T-1日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并考虑T日将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制作T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并予以公告。

    3、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每月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的现金比例,进行现金支付的准备。

    每月末,基金经理对投资策略、投资组合表现及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组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寻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2)每半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与指数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因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根据绩效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投资组合状况及跟踪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的原因、现金管理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动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即上证市值百强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指数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相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一级市场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资产、回购、银行存款、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从基金上市日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乘以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乘以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得到的总额。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分配基准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4、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3、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七)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及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五万元(50,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由于指数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费的权利,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本章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下转A22版)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份1.00%
    100万份≤M<200万份0.60%
    200万份≤M<500万份0.30%
    M≥500万份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最新公告日期2013-3-22
    基金名称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510701

    现金差额(单位:元)3318.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1,887,497.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887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4059.0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5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票数量现金替代

    标志

    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600000浦发银行6700允许10.00 
    600010包钢股份1900允许10.00 
    600015华夏银行2000允许10.00 
    600016民生银行13400允许10.00 
    600019宝钢股份3100允许10.00 
    600028中国石化2500允许10.00 
    600029南方航空2100允许10.00 
    600030中信证券4100允许10.00 
    600031三一重工1800允许10.00 
    600036招商银行8400允许10.00 
    600048保利地产2500允许10.00 
    600050中国联通5000允许10.00 
    600058五矿发展300允许10.00 
    600068葛洲坝1200允许10.00 
    600085同仁堂400允许10.00 
    600089特变电工1600允许10.00 
    600100同方股份900允许10.00 
    600104上汽集团2000允许10.00 
    600111包钢稀土900允许10.00 
    600123兰花科创400允许10.00 
    600132重庆啤酒200允许10.00 
    600150中国船舶300允许10.00 
    600160巨化股份400允许10.00 
    600188兖州煤业400允许10.00 
    600252中恒集团500允许10.00 
    600256广汇能源1300允许10.00 
    600259广晟有色100允许10.00 
    600271航天信息300允许10.00 
    600309烟台万华600允许10.00 
    600332广州药业100允许10.00 
    600348阳泉煤业700允许10.00 
    600362江西铜业500允许10.00 
    600383金地集团2700允许10.00 
    600395盘江股份300允许10.00 
    600406国电南瑞600允许10.00 
    600415小商品城800允许10.00 
    600489中金黄金900允许10.00 
    600497驰宏锌锗400允许10.00 
    600516方大炭素500允许10.00 
    600518康美药业900允许10.00 
    600519贵州茅台200允许10.00 
    600547山东黄金400允许10.00 
    600549厦门钨业200允许10.00 
    600583海油工程1200允许10.00 
    600585海螺水泥1200允许10.00 
    600637百视通300允许10.00 
    600690青岛海尔1000允许10.00 
    600703三安光电400允许10.00 
    600739辽宁成大800允许10.00 
    600795国电电力5100允许10.00 
    600837海通证券4800允许10.00 
    600875东方电气400允许10.00 
    600887伊利股份900允许10.00 
    600900长江电力2900允许10.00 
    600971恒源煤电300允许10.00 
    600999招商证券1400允许10.00 
    601006大秦铁路3500允许10.00 
    601009南京银行1200允许10.00 
    601088中国神华2000允许10.00 
    601101昊华能源300允许10.00 
    601111中国国航1500允许10.00 
    601117中国化学1200允许10.00 
    601118海南橡胶700允许10.00 
    601166兴业银行4500允许10.00 
    601168西部矿业1100允许10.00 
    601169北京银行3100允许10.00 
    601186中国铁建1800允许10.00 
    601288农业银行15000允许10.00 
    601299中国北车2500允许10.00 
    601318中国平安2000允许10.00 
    601328交通银行11700允许10.00 
    601336新华保险100允许10.00 
    601377兴业证券900允许10.00 
    601398工商银行9400允许10.00 
    601555东吴证券400允许10.00 
    601600中国铝业1700允许10.00 
    601601中国太保1900允许10.00 
    601607上海医药600允许10.00 
    601628中国人寿900允许10.00 
    601666平煤股份700允许10.00 
    601668中国建筑8900允许10.00 
    601669中国水电2300允许10.00 
    601688华泰证券1300允许10.00 
    601699潞安环能500允许10.00 
    601717郑煤机500允许10.00 
    601766中国南车2100允许10.00 
    601788光大证券800允许10.00 
    601800中国交建700允许10.00 
    601808中海油服400允许10.00 
    601818光大银行7200允许10.00 
    601857中国石油2100允许10.00 
    601898中煤能源1100允许10.00 
    601899紫金矿业4700允许10.00 
    601901方正证券1800允许10.00 
    601928凤凰传媒500允许10.00 
    601929吉视传媒200允许10.00 
    601939建设银行5700允许10.00 
    601958金钼股份600允许10.00 
    601989中国重工2600允许10.00 
    601992金隅股份700允许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