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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高管人员行权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3-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9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高管人员行权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股份”或“公司”)2012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情况的公告》,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获187.5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按规定锁定六个月(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4月7日),现锁定期即将结束,实际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3年4月8日。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4月9日(星期二)。

    一、公司股份变动概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5,800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9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5,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10年3月23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总股本由15,800万股增加到21,100万股。

    公司于2011年5月7日实施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0年度末总股本21,1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同时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元(含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2,200万股。

    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实施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1年度末总股本42,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同时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元(含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3,300万股。

    公司于2012年9月28日实施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公司对本次提出申请行权的21名激励对象的243.75万份股票期权予以行权,第一期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3,543.75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权激励对象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锁定期限为六个月,锁定期结束后每年出售比例不超过25%。

    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和股份性质变动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权激励对象数量为14名,申请可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875,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295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3年4月9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限售股份

    持有人名称

    持有股权激励限售

    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

    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备注
    丁海富18.7518.750.0295%董事、总经理
    王文广18.7518.750.0295%董事、副总经理
    俞 曙18.7518.750.0295%副总经理
    陈亦根15150.0236%副总经理
    张建夫15150.0236%副总经理
    严伟群15150.0236%副总经理
    刘 歆11.2511.250.0177%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谢兴龙11.2511.250.0177%副总经理
    许以斌11.2511.250.0177%副总经理
    沈之能11.2511.250.0177%副总经理
    林迪11.2511.250.0177%副总经理
    冯林永11.2511.250.0177%副总经理
    童 霞9.3759.3750.0148%副总经理
    何静姿9.3759.3750.0148%总工程师
    合 计187.5187.50.2951%

    四、其他事项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非经常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 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