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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28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2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14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19日

      ● 除息日:2013年4月22日

      ● 现金红利到账日:2013年4月26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3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3年3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234,6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48,156,800.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4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公司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是,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代缴。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3.对于境外合规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08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19日

      (二)除息日:2013年4月22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4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大学等五家发起人股东的本次现金红利派发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如能在公告后规定期限内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上市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上市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东楼

      邮  编:063018

      电  话:0315-2812013

      传  真:0315-3026507

      七、备查文件目录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