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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13-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ST浩物 公告编号:2013-37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4月16日,本公司接到通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沈法执字第732号】,关于华夏银行沈阳盛京支行与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北泰”)一案,沈阳中院作出的(2005)沈中民(3)合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协助执行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1、将沈阳北泰持有的*ST浩物1500万股(股票性质:IPO前发行限售-法)股票,质押冻结强制解除。

    2、将被执行人沈阳北泰持有的*ST浩物1500万股股票以每股3.81元的价格过户至张寿清名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

    (元/股)

    减持股数(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法院裁定2013年4月11日3.8115004.09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股份15004.09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5004.090——
    有限售条件股份————————

    二、其他有关事项

    1、沈阳北泰的上述减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后,沈阳北泰不再持有本公司股票;

    3、本次减持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法执字第7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