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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年付息公告
    2013-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3-015

      债券代码:122136 债券简称:11复星债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4月25日支付2012年4月25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1复星债

    3、债券代码:112136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53%,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4月25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4月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兑付日:2017年4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53%,每手“11复星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3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4月24日

    2、本次付息日:2013年4月25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4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复星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本公司将在兑息日前第2个交易日(2013年4月23日)16时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11复星债”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复星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24元(税后)。“11复星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11复星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复星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30元(含税)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复星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4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1复星债”的QFII最晚于2013年5月4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复星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财务部确认,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号码:00130630500120109072176

    账户名称: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复星医药财务部

    联系人:贾育峰

    咨询电话:021-23138013

    传真:021-23138013

    邮箱:jiayf@fosunpharma.com

    邮寄地址:上海市复兴东路2号复星商务大厦9楼复星医药

    邮政编码:200010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3年5月4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1复星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填妥后(需加盖公章)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于2013年5月4日前(含当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六、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启宇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10号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东路2号

    联系人:乔志城、贾育峰

    联系电话:021-23138013

    传真:021-23138013

    2、联席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弘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郑凡明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3、联席主承销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26楼

    联系人:熊凯军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4、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联系人:蒋杰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077

    5、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附表:“11复星债” 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项 目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4月24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 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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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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