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特别报道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地产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A117:信息披露
  • A118:信息披露
  • A119:信息披露
  • A120:信息披露
  • A121:信息披露
  • A122:信息披露
  • A123:信息披露
  • A124:信息披露
  • A125:信息披露
  • A126:信息披露
  • A127:信息披露
  • A128:信息披露
  • A129:信息披露
  • A130:信息披露
  • A131:信息披露
  • A132:信息披露
  • A133:信息披露
  • A134:信息披露
  • A135:信息披露
  • A136:信息披露
  • A137:信息披露
  • A138:信息披露
  • A139:信息披露
  • A140:信息披露
  • A141:信息披露
  • A142:信息披露
  • A143:信息披露
  • A144:信息披露
  • A145:信息披露
  • A146:信息披露
  • A147:信息披露
  • A148:信息披露
  • A149:信息披露
  • A150:信息披露
  • A151:信息披露
  • A152:信息披露
  • A153:信息披露
  • A154:信息披露
  • A155:信息披露
  • A156:信息披露
  • A157:信息披露
  • A158:信息披露
  • A159:信息披露
  • A160:信息披露
  • A161:信息披露
  • A162:信息披露
  • A163:信息披露
  • A164:信息披露
  • A165:信息披露
  • A166:信息披露
  • A167:信息披露
  • A168:信息披露
  • A169:信息披露
  • A170:信息披露
  • A171:信息披露
  • A172:信息披露
  • A173:信息披露
  • A174:信息披露
  • A175:信息披露
  • A176:信息披露
  • A177:信息披露
  • A178:信息披露
  • A179:信息披露
  • A180:信息披露
  • A181:信息披露
  • A182:信息披露
  • A183:信息披露
  • A184:信息披露
  • A185:信息披露
  • A186:信息披露
  • A187:信息披露
  • A188:信息披露
  • A189:信息披露
  • A190:信息披露
  • A191:信息披露
  • A192:信息披露
  • 三大风险敞口集聚
    铜企今年业绩堪忧
  • 伊吾能源矿权划分未确定
    广汇能源“非标”年报说缘由
  • 会计变更保盈利
    华仪电气年报被“非标”
  • 蓝矾股份
    董事长、总经理齐辞职
  • 健力宝
    创始人李经纬病逝
  • “直通车”也有“交通规则”
  •  
    2013年4月23日   按日期查找
    A4版:公司·纵深 上一版  下一版
     
     
     
       | A4版:公司·纵深
    三大风险敞口集聚
    铜企今年业绩堪忧
    伊吾能源矿权划分未确定
    广汇能源“非标”年报说缘由
    会计变更保盈利
    华仪电气年报被“非标”
    蓝矾股份
    董事长、总经理齐辞职
    健力宝
    创始人李经纬病逝
    “直通车”也有“交通规则”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直通车”也有“交通规则”
    2013-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交所每月问答(三)中

      2、最近推出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上交所市场的产品或相关服务时,需要进行适当性管理。今后如果我买了证券公司推荐的产品出现亏损,是不是就可以找证券公司赔偿了?(兴业证券通过本所“投教联系人”沟通渠道向本所反映其客户关注的问题)

      您好!感谢您关注上交所近期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这是上交所为落实中国证监会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加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性举措。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2003年首次出现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至今已经有十年了,但投资者对它的了解和接受还有个过程。

      上交所发布《办法》从根本上说是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占我国资本市场绝大多数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客观上,中小投资者在投资经验、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都有一定局限,完全依靠其进行自我保护不太现实,所以,提供外部保护显得十分必要。《办法》通过规定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本所市场的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实施并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相匹配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投资者因盲目参与到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的投资中而遭受损失。

      或许,你听说过发生在亚洲市场的“雷曼迷你债”事件。在这个事件中,很多依靠退休金生活的中老年投资者在不了解产品风险的情况下被劝说购买了“迷你债券”。在雷曼公司破产后,这些投资者不得不面临所有投资血本无归的境地。事实上,他们所购买的“雷曼迷你债”是一种相当复杂的金融产品,以至于在雷曼公司总部的美国是不允许销售给普通投资者的。尽管经过不断斡旋,大部分投资者或多或少地从十几家债券分销银行那儿得到赔偿,但整个事件都让我们认识到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要和迫切。可以说,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经过国际经验证实的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性措施。

      至于您提到的问题,还得区别情形具体分析:

      一方面,在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大背景下,为保护投资者在参与新产品或业务投资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本所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产品或相关服务时,应遵守适当性管理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的证券公司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这是证券公司的义务、职责。我们可以称之为“卖者有责”。

      如果证券公司在向您推荐本所市场的相关产品或服务时,没有根据上述规定实施适当性管理,并使得您因此受到了损失,那么您是可以向证券公司主张权利的。

      另一方面,证券公司根据《办法》、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的,也不会因此就使得原本高风险的产品或业务的风险降低了。所以说,在证券公司实施了适当性管理后,部分投资者可能会因为要求证券公司提供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到证券公司发出的警示。在这种情况下,为尊重投资者对投资产品或业务选择的自主决策,《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在投资者签署了《承诺书》,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后仍然可以向其提供。这样,是否参与投资,是否参与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这都是应在证券公司实施了适当性管理后由投资者自己做出投资判断。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您在收到证券公司发出的警示后仍坚持投资的,对于这部分损失是不能向证券公司主张的。这就是投资者的“买者自负”。正是因为这样,投资者在参与资本市场投资前,应当树立“理性投资”的理念。

      3、现在融资融券门槛也降低了,转融券也推出了,市场会不会出现过度投机?我们普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该注意些什么?(IP:121.228.103.*)

      您好!作为完善和深化融资融券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包括转融资和转融券在内的转融通业务也已正式启动试点。这是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资本市场稳步发展创新的客观需要,将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也将不断促进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的健全。同时,证监会也于近期取消了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资产规模下限的窗口指导,要求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一方面,这将使更多投资者有机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盘活证券账户中的存量证券资产。另一方面,这将使更多投资者有可能实施多种交易策略,改变以往只能单一做多的投资模式。

      此外,也有投资者担心转融通的推出以及融资融券门槛的降低会导致市场过度投机。其实,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在制度和技术系统设计上强调前端控制。例如,对卖空进行余额检查、提价规则的检查等,也对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余额设置了风控管理指标,使得融资融券业务的总体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

      当然,在看到融资融券对市场积极影响的同时,投资者也要认识到,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交易机制,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模式、盘活投资者的证券资产、改变“单边市”的思维模式,另一方面是把双刃剑,既会放大收益也会放大亏损,关键取决于投资者对标的证券的价格趋势判断是否准确。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投资习惯和投资能力理性参与。除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融券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权益处理风险等其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损失、实现收益。(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