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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湖北省发改委和鄂州市政府
    签订大型火电项目开发协议的公告
    2013-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 2013-007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湖北省发改委和鄂州市政府

      签订大型火电项目开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保证湖北省大型火电项目有序建设,实施好《湖北省大型火电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规划”),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能源保障,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或“公司”)与鄂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鄂州市政府”)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4月23日共同签订《湖北省大型火电项目开发协议》。

      一、协议方介绍

      (一)鄂州市政府

      鄂州市位于湖北省东南部, 江南长江中游沿岸。全市面积1594平方公里,总人口108.27万。

      (二)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湖北省政府的职能机构,是综合研究拟订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湖北省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根据鄂州市政府选择,经湖北省政府同意,授予湖北能源鄂州市2×100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开发权,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鄂州市湖北能源集团鄂州电厂三期规划厂址。湖北能源负责鄂州市2×100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鄂州电厂三期扩建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投资责任和风险。湖北省政府和鄂州市政府将为湖北能源顺利完成鄂州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建设任务创造必要条件。鄂州市政府将组织成立鄂州市大型火电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积极参与和支持鄂州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前期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大型火电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全省大型火电项目建设统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全省大型火电项目投资主体确定工作的各项日常衔接工作,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考核、项目退出奖惩机制的落实等工作。

      (三)湖北能源愿意按照省政府对全省大型火电项目建设的统一要求,将鄂州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全部前期工作成果分阶段交服务平台存档,并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相关考核工作。服务平台具体工作由国家电力规划中心华中分中心(中南电力设计院)承担。该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各投资主体在湖北省投资的大型火电项目所有前期工作成果,并为省政府提供相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华中分中心除遵照省政府要求向新的投资主体无偿移交退出投资主体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外,不得将该工作成果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四)鄂州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考核以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申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请示起18个月内获得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以下简称“路条”),获取路条后12个月内获得核准文件,项目核准后6个月内正式开工建设(浇灌第一罐混凝土)作为三个阶段性考核节点。

      (五)为保障湖北省煤炭供应,湖北能源愿意以其省外煤炭资源输入湖北作为开发湖北省电力市场的前置条件,与湖北省煤炭投资公司按市场经济原则签署煤炭长期供应合同。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输入湖北的煤炭总量不少于其在湖北省火电总装机年消耗量的1/3,有关具体事宜另行议定。

      (六)湖北能源同意按照国家和湖北省关于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的要求,积极在湖北省推进非水电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并积极探索采取新技术和新工艺将鄂州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建设成为煤炭高效清洁利用项目。

      (七)湖北能源同意,将其开发的鄂州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在公司开发的其他同类项目中予以优先考虑,并自主决定项目提请省发改委启动申报程序的时间。项目申报程序启动后,湖北能源将负责按照任一阶段性考核节点完成前期工作,否则湖北能源自动失去鄂州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开发权,无偿退出鄂州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开发。因特殊原因造成考核节点要求不能按期完成,湖北能源应提前2个月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经调查核实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可酌情延长一次不超过该阶段1/3的考核时限。

      (八)湖北能源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阶段性节点目标,可优先免费承接湖北省内其他因考核未通过而造成投资主体退出的其他火电项目开发权。同时,还可在省内其他能源项目开发中享有不超过一次的优先权。

      (九)未经省政府同意,鄂州电厂三期扩建项目不得变更投资主体。如因考核未通过或其他原因,鄂州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必须变更投资主体,由鄂州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同意重新授予新的投资主体开发权。新的投资主体可通过全省大型火电项目建设统一服务平台无偿获得鄂州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全部前期工作成果。

      (十)对于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作风不实、服务不优、效率不高、行为不端,影响鄂州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十一)为确保鄂州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在2020年底前建成投产,如果至2019年6月30日止,鄂州电厂三期扩建项目仍未获得路条,则本开发协议自动失效,湖北能源同意交出鄂州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开发权,无偿退出鄂州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开发。

      (十二)本开发协议生效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出现调整或变更,由各方协商议定解决方案,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三、对公司影响

      本次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有助于增加公司项目储备,为公司发展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推动公司火电业务发展。鉴于项目建设影响因素较多,建设周期较长,因此,对公司近期的业绩影响不大。

      四、风险提示

      本协议中所涉具体事项尚须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和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鄂州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签订的《湖北省大型火电项目开发协议》。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 2013-008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湖北省发改委和荆州市政府

      签订大型火电项目开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保证湖北省大型火电项目有序建设,实施好《湖北省大型火电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规划”),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能源保障,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或“公司”)与荆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荆州市政府”)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4月23日共同签订《湖北省大型火电项目开发协议》。

      一、协议方介绍

      (一)荆州市政府

      荆州市位于湖北省中南部,江汉平原腹地。全市面积14104平方公里,总人口115万。

      (二)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湖北省政府的职能机构,是综合研究拟订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湖北省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根据荆州市政府选择,经省政府同意,授予湖北能源荆州市2×100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开发权,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陵县。湖北能源负责荆州市江陵2×100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湖北能源江陵火电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投资责任和风险。省政府和荆州市政府将为湖北能源顺利完成湖北能源江陵火电项目建设任务创造必要条件。荆州市政府将组织成立荆州市大型火电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积极参与和支持湖北能源江陵火电项目前期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大型火电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全省大型火电项目建设统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全省大型火电项目投资主体确定工作的各项日常衔接工作,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考核、项目退出奖惩机制的落实等工作。

      (三)湖北能源愿意按照省政府对全省大型火电项目建设的统一要求,将湖北能源江陵火电项目全部前期工作成果分阶段交服务平台存档,并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相关考核工作。服务平台具体工作由国家电力规划中心华中分中心(中南电力设计院)承担。该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各投资主体在湖北省投资的大型火电项目所有前期工作成果,并为省政府提供相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华中分中心除遵照省政府要求向新的投资主体无偿移交退出投资主体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外,不得将该工作成果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四)湖北能源江陵火电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考核以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申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请示起18个月内获得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以下简称“路条”),获取路条后12个月内获得核准文件,项目核准后6个月内正式开工建设(浇灌第一罐混凝土)作为三个阶段性考核节点。

      (五)为保障湖北省煤炭供应,湖北能源愿意以其省外煤炭资源输入湖北作为开发湖北省电力市场的前置条件,与湖北省煤炭投资公司按市场经济原则签署煤炭长期供应合同。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输入湖北的煤炭总量不少于其在湖北省火电总装机年消耗量的1/3,有关具体事宜另行议定。

      (六)湖北能源同意按照国家和湖北省关于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的要求,积极在湖北省推进非水电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并积极探索采取新技术和新工艺将湖北能源江陵火电项目建设成为煤炭高效清洁利用项目。

      (七)湖北能源同意,将其开发的湖北能源江陵火电项目在公司开发的其他同类项目中予以优先考虑,并自主决定项目提请省发改委启动申报程序的时间。项目申报程序启动后,湖北能源将负责按照任一阶段性考核节点完成前期工作,否则湖北能源自动失去湖北能源江陵火电项目开发权,无偿退出湖北能源江陵火电项目开发。因特殊原因造成考核节点要求不能按期完成,湖北能源应提前2个月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经调查核实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可酌情延长一次不超过该阶段1/3的考核时限。

      (八)湖北能源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阶段性节点目标,可优先免费承接湖北省内其他因考核未通过而造成投资主体退出的其他火电项目开发权。同时,还可在省内其他能源项目开发中享有不超过一次的优先权。

      (九)未经省政府同意,湖北能源江陵火电项目不得变更投资主体。如因考核未通过或其他原因,湖北能源江陵火电项目必须变更投资主体,由荆州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同意重新授予新的投资主体开发权。新的投资主体可通过全省大型火电项目建设统一服务平台无偿获得湖北能源江陵火电项目全部前期工作成果。

      (十)对于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作风不实、服务不优、效率不高、行为不端,影响湖北能源江陵火电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十一)为确保湖北能源江陵火电项目在2020年底前建成投产,如果至2019年6月30日止,湖北能源江陵火电项目仍未获得路条,则本开发协议自动失效,湖北能源同意交出湖北能源江陵火电项目开发权,无偿退出湖北能源江陵火电项目开发。

      (十二)本开发协议生效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出现调整或变更,由各方协商议定解决方案,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三、对公司影响

      本次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有助于增加公司项目储备,为公司发展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推动公司火电业务发展。鉴于项目建设影响因素较多,建设周期较长,因此,对公司近期的业绩影响不大。

      四、风险提示

      本协议中所涉具体事项尚须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和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荆州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签订的《湖北省大型火电项目开发协议》。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 2013-00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湖北省发改委和襄阳市政府

      签订大型火电项目开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保证湖北省大型火电项目有序建设,实施好《湖北省大型火电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规划”),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能源保障,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或“公司”)与襄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襄阳市政府”)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4月23日共同签订《湖北省大型火电项目开发协议》。

      一、协议方介绍

      (一)襄阳市政府

      襄阳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居长江最大支流—汉江的中游,是汉江流域中的一座中心城市,总面积1.98万平方公里,总人口591万。

      (二)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湖北省政府的职能机构,是综合研究拟订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湖北省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根据襄阳市政府选择,经省政府同意,授予湖北能源襄阳市2×60万千瓦级燃煤发电项目开发权,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老河口市。湖北能源负责襄阳市老河口2×60万千瓦级燃煤发电项目(以下简称“老河口火电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投资责任和风险。省政府和襄阳市政府将为湖北能源顺利完成老河口火电项目建设任务创造必要条件。襄阳市政府将组织成立襄阳市大型火电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积极参与和支持老河口火电项目前期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大型火电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全省大型火电项目建设统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全省大型火电项目投资主体确定工作的各项日常衔接工作,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考核、项目退出奖惩机制的落实等工作。

      (三)湖北能源愿意按照省政府对全省大型火电项目建设的统一要求,将老河口火电项目全部前期工作成果分阶段交服务平台存档,并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相关考核工作。服务平台具体工作由国家电力规划中心华中分中心(中南电力设计院)承担。该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各投资主体在湖北省投资的大型火电项目所有前期工作成果,并为省政府提供相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华中分中心除遵照省政府要求向新的投资主体无偿移交退出投资主体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外,不得将该工作成果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四)老河口火电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考核以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申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请示起18个月内获得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以下简称“路条”),获取路条后12个月内获得核准文件,项目核准后6个月内正式开工建设(浇灌第一罐混凝土)作为三个阶段性考核节点。

      (五)为保障湖北省煤炭供应,湖北能源愿意以其省外煤炭资源输入湖北作为开发湖北省电力市场的前置条件,与湖北省煤炭投资公司按市场经济原则签署煤炭长期供应合同。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输入湖北的煤炭总量不少于其在湖北省火电总装机年消耗量的1/3,有关具体事宜另行议定。

      (六)湖北能源同意按照国家和湖北省关于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的要求,积极在湖北省推进非水电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并积极探索采取新技术和新工艺将老河口火电项目建设成为煤炭高效清洁利用项目。

      (七)湖北能源同意,将其开发的老河口火电项目在公司开发的其他同类项目中予以优先考虑,并自主决定项目提请省发改委启动申报程序的时间。项目申报程序启动后,湖北能源将负责按照任一阶段性考核节点完成前期工作,否则湖北能源自动失去老河口火电项目开发权,无偿退出老河口火电项目开发。因特殊原因造成考核节点要求不能按期完成,湖北能源应提前2个月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经调查核实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可酌情延长一次不超过该阶段1/3的考核时限。

      (八)湖北能源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阶段性节点目标,可优先免费承接湖北省内其他因考核未通过而造成投资主体退出的其他火电项目开发权。同时,还可在省内其他能源项目开发中享有不超过一次的优先权。

      (九)未经省政府同意,老河口火电项目不得变更投资主体。如因考核未通过或其他原因,老河口火电项目必须变更投资主体,由襄阳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同意重新授予新的投资主体开发权。新的投资主体可通过全省大型火电项目建设统一服务平台无偿获得老河口火电项目全部前期工作成果。

      (十)对于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作风不实、服务不优、效率不高、行为不端,影响老河口火电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十一)为确保老河口火电项目在2020年底前建成投产,如果至2019年6月30日止,老河口火电项目仍未获得路条,则本开发协议自动失效,湖北能源同意交出老河口火电项目开发权,无偿退出老河口火电项目开发。

      (十二)本开发协议生效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出现调整或变更,由各方协商议定解决方案,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三、对公司影响

      本次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有助于增加公司项目储备,为公司发展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推动公司火电业务发展。鉴于项目建设影响因素较多,建设周期较长,因此,对公司近期的业绩影响不大。

      四、风险提示

      本协议中所涉具体事项尚须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和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襄阳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签订的《湖北省大型火电项目开发协议》。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