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动向
  • A5:公司·融资
  • A6:专 版
  • A7:研究·市场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A117:信息披露
  • A118:信息披露
  • A119:信息披露
  • A120:信息披露
  • A121:信息披露
  • A122:信息披露
  • A123:信息披露
  • A124:信息披露
  • A125:信息披露
  • A126:信息披露
  • A127:信息披露
  • A128:信息披露
  • A129:信息披露
  • A130:信息披露
  • A131:信息披露
  • A132:信息披露
  • A133:信息披露
  • A134:信息披露
  • A135:信息披露
  • A136:信息披露
  • A137:信息披露
  • A138:信息披露
  • A139:信息披露
  • A140:信息披露
  • A141:信息披露
  • A142:信息披露
  • A143:信息披露
  • A144:信息披露
  • A145:信息披露
  • A146:信息披露
  • A147:信息披露
  • A148:信息披露
  • A149:信息披露
  • A150:信息披露
  • A151:信息披露
  • A152:信息披露
  • A153:信息披露
  • A154:信息披露
  • A155:信息披露
  • A156:信息披露
  • A157:信息披露
  • A158:信息披露
  • A159:信息披露
  • A160:信息披露
  • A161:信息披露
  • A162:信息披露
  • A163:信息披露
  • A164:信息披露
  • T1:汽车周刊
  • T2:汽车周刊
  • T3:汽车周刊
  • T4:汽车周刊
  • T5:汽车周刊
  • T6:汽车周刊
  • T7:汽车周刊
  • T8:汽车周刊
  •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质押股票的公告
  •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
    提示性公告
  •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  
    2013年4月25日   按日期查找
    A5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54版:信息披露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质押股票的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
    提示性公告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质押股票的公告
    2013-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3-02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质押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恒)通知,中海恒持有的本公司股票24,100,273股于2012年7月11日质押给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4月24日,中海恒将上述质押股份中12,000,000股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解除质押手续。

      截止目前,中海恒持有本公司股票共计238,103,45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6.49%,此次解除只要后,中海恒质押股票总计225,980,273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票的94.91%。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3-02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历史背景

      根据2006年12月8日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九洲化纤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化纤”)、海南中恒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本公司拟收购九洲化纤和海南中恒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浙江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虹化纤”)81%股权和10%股权,并预付了股权转让款。2008年6月30日,上述收购协议终止,转让方应于2009 年4月30日前向本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9,360 万元。其中:九洲化纤应向本公司返还17,000 万元;海南中恒实业有限公司应向本公司返还2,360 万元。目前本公司已收到海南中恒实业有限公司2,360 万元。九洲化纤未能履约返还股权转让款,为保证本公司利益,公司已将九洲化纤持有的兴虹化纤的全部股权进行了质押。

      2、最新进展

      2013年4月23日,公司与九洲化纤及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大集团”)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与九洲化纤签署偿还协议(以下简称“偿还协议”),上述协议约定:九洲化纤将所持有兴虹化纤的全部股权转让国大集团,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500万元。鉴于九洲化纤尚未返还公司17,000万元,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九洲化纤同意国大集团依据本协议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其对公司的债务,并由国大集团直接向公司以资产或现金方式进行支付。在三方协议生效之日起,九洲化纤向国大集团转让股权所得对价全部由公司享有,同时公司不再向九洲化纤追索17,000万元欠款本金及其利息,即九洲化纤应返还公司款项及其利息全部由国大集团所支付对价进行冲抵。

      3、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相关协议的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此次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决策,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5、本次交易所需的审批及其他程序:三方协议需国大集团所属国资管理部门作出批准文件,三方协议及偿还协议还需经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通过后,方能正式生效。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乐毅

      注册资本:贰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12462

      公司主营业务:酒店管理服务,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服饰销售等

      公司成立时间:1998年1月6日

      国大集团是由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组建的浙江省属国有控股企业 ,拥有下属企业88家,参股企业4家,合并总资产、营业收入双超百亿。截止2012年12月31日,国大集团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12,899,107,263.18元,净资产为1,237,705,781.25元,收入总额12,941,947,465.23元,净利润为52,162,997.15元。

      2、交易对方:绍兴九洲化纤有限公司

      2003年3月经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住所为绍兴生态产业园,公司法人代表为田雷,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DTY丝、FDY丝纺织服装开发、生产、销售。

      3、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国大集团、九洲化纤签署的三方协议内容

      (1)九洲化纤将持有的兴虹化纤全部股权转让给国大集团,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500万元。

      (2)协议生效10个工作日内,国大集团支付500万元定金,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以完成并满足下述交易条件为前提:九洲化纤完成对兴虹化纤的资产负债剥离、税务清缴、地块改性以及拆迁安置工作。

      (3)鉴于九洲化纤尚未返还公司17,000万元欠款,九洲化纤同意国大集团依据本协议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其对公司的债务,并由国大集团直接以持有的资产向公司支付,国大集团用于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资产价格按市场价确定,如各方对市场价有分歧,以评估价为最终的价格。此外,国大集团还保留以现金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权利。

      (4)国大集团承诺在上述协议交易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公司签署对价资产转让协议,并按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价款及相应资产交付。

      2、公司与九洲化纤签署的偿还协议内容

      在三方协议生效之日起,九洲化纤向国大集团转让股权所得对价20,500万元全部由公司享有,同时公司不再向九洲化纤追索17,000万元欠款本金及其利息,即九洲化纤应返还公司款项及其利息全部由国大集团所支付对价进行冲抵。公司承诺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及时解除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如三方协议终止,九洲化纤仍然承担向公司偿还17,000万元及其利息的义务。

      四、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着将妥善解决与九洲化纤历史遗留债务问题的目的签署相关协议。此次交易顺利完成可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同时会产生约3500万元的一次性收益。公司未对九洲化纤17,000万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

      五、风险提示

      由于本次交易生效尚需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因此本次交易在生效、具体方案等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3-04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4月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李欣先生辞职报告,李欣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3-05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七届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七届十七次会议于2013年4月17日以邮件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根据董事长贾岩燕先生的提议于2013年4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相关协议的的议案》,详见2013年4 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