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73 证券简称:惠泉啤酒 公告编号:临2013-011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于2013年4月24日上午以现场方式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25,881,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秉骥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人,代表股份125,193,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5%;反对票1人,代表股份7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弃权票2人,代表股份61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9%。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人,代表股份125,193,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5%;反对票3人,代表股份68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5%;无弃权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人,代表股份125,193,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5%;反对票3人,代表股份68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5%;无弃权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2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50,427,586.24元,本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71,686,958.06元。在支付上年股利12,500,000.00元后,2012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余额为166,240,628.18 元。
考虑到2013年度公司经营战略发展和生产需求,2012年度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将结转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人,代表股份125,193,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5%;反对票3人,代表股份68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5%;无弃权票。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刊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人,代表股份125,193,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5%;反对票1人,代表股份7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弃权票2人,代表股份61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9%。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审计机构2012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2012年度,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现根据实际情况,本公司决定支付其2012年度审计报酬为陆拾万元人民币(含为本公司子公司会计报告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人,代表股份125,804,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反对票1人,代表股份7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无弃权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目前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截止2012年末,该会计师事务所已为本公司提供了9年审计服务。
鉴于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2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审计委员会建议公司继续聘请其作为2013年度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人,代表股份125,804,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反对票1人,代表股份7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无弃权票。
(八)审计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详细内容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人,代表股份125,804,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反对票1人,代表股份7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无弃权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周梦可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3]第037号)。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