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常发股份 证券代码:002413 公告编号: 2013-015
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5月9日(周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9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8日下午15:00至2013年5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形式
3、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公司董事长黄小平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23,797,9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6.1442%。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0,7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50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123,908,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6.194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23,797,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106%;反对109,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885%;弃权1,1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2、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23,797,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106%;反对109,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885%;弃权1,1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3、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23,797,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106%;反对109,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885%;弃权1,1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4、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123,797,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106%;反对109,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885%;弃权1,1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5、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23,797,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106%;反对109,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885%;弃权1,1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2013年银行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23,797,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106%;反对109,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885%;弃权1,1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23,797,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106%;反对109,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885%;弃权1,1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13年5月16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居建平律师、张红叶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
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