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颖泰 公告编号:2013040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3年4月24日发出,会议于2013年5月15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200,154,1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4%,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154,1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4%。以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松山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予以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0,154,19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0,154,19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2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0,154,19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154,19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00,154,19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154,19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颖泰 公告编号:2013041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期,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潘明欣先生出现短线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基本情况
潘明欣于 2013 年2 月18日至2013年4月22日期间卖出本公司股票5,336,719股,每股成交均价为16.45元,并于 2013 年 5 月14日买入本公司股票 33,800股,每股成交均价为14.19元。潘明欣上述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按照卖出与买入均价之间的差额乘以本次反向操作成交的股数计算收益,潘明欣本次短线交易获得收益76,388元。
二、对本次违规短线交易情况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需要收回此次交易所得收益,潘明欣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76,388元将按规定交付至公司。
潘明欣对本次发生的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认真总结,并向本公司董事会作出承诺:潘明欣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47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保证今后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加强账户管理,强化责任,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出现。
本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上述人员或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