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雅戈尔 股票代码:600177 编号:临2013-018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5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475元、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2日
● 除息日:2013年5月2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8日
根据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将有关利润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由2013年4月16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为2,226,611,695股,本次利润分配以此为基数进行分红派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475元、0.45元。
4、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75元;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按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5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5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45元进行派发。
如其能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2日
除息日:2013年5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宁波雅戈尔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盛达发展公司、李如成、李如刚、蒋群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8742513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