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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3-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3-051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3年5月29日以通讯方式表决。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公司拟与廊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移交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3-052号公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弘润商贸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郭绍增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3-053号公告。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3-054号公告。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按照证监会字[1996]1 号《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证监会令[2007]第40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则的规定,公司拟继续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年度审计费用为160万元,其中,年度财务审计费用1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60万元。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 同意继续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3-055号公告。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30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3-052

    关于下属公司拟与廊坊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工程建设移交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御地产”)曾与廊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签署《生态文化艺术新区(西区)项目建设开发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详见公司2012年11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2-89号)。近日,根据该《框架协议》的约定,京御地产全资间接控股子公司廊坊市瑞祥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京御地产全资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拟与廊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就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及其配套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签订《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及其配套工程BT项目建设移交合同》(以下简称“《BT合同》”或“本合同”)。

    一、 合同决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已于2013年5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及其配套工程BT项目建设移交合同>的议案》。

    二、 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廊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廊坊市瑞祥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合作基础

    1. 本项目已由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

    2. 甲方经市政府委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并确定项目投资人为京御地产,京御地产组建乙方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融资、投资、招投标、建设管理、工程移交等事宜。

    3. 市政府委托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主体,代表市政府与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及其相关协议。

    (三)项目概况

    1. 工程名称: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及其配套工程。

    2. 工程位置:廊坊市生态文化艺术新区。

    3. 工程时间: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发布的开工令确定的日期为准,开工日后36个月约定完工。

    4.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暂定为14.87亿元,具体数额以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确认的最终数额为准。投资回报率为项目总成本的8%。

    5. 合作方式:“BT模式”即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京御地产为项目投资人后,京御地产组建项目公司即本协议乙方与甲方签订“BT(建设—移交)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本项目授予乙方,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政府的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完工且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并正式移交给甲方,甲方按照“BT(建设—移交)合同”的约定支付项目回购款,乙方收回投资。

    6. 工程内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中心、迎宾馆等配套设施工程。

    (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本项目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监督权;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含监理)招标权;全程参与招标程序,并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享有监督和审定权;项目建成后的回购权;建设期内,甲方有权对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更新,并承担乙方由于此变更而发生的费用;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可要求乙方先行交付部分已完工的工程,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分配责任与风险。

    2. 甲方的义务: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确认回购基价;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不可撤销地回购项目并支付回购款;接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或按照合同条件规定视为完工的工程。

    3. 乙方的权利:享有项目投资、融资,且在正确行使权利的条件下不受他人的非法干预;享有本项目的组织建设管理权,且在正确行使权利的条件下不受他人的非法干预;享有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权,但乙方在开展前述工作过程中应接受甲方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的监督;按本合同约定获取回购款;有权按合同约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不受他人非法干预;对包括甲方选定的服务单位在内的所有项目参建单位享有协调管理的权利,并负责协调、处理与项目相邻方的关系;在满足项目总工期目标、各关键里程碑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享有对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配权;在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有权对本项目施工图及施工方案的进行优化设计。

    4. 乙方的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项目融资、投资、招投标、建设风险的义务;承担按合同交付合格工程的义务;接受甲方有关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负责筹措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工程实施的需要。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乙方应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及其审批手续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并按照项目进度计划组织设计与施工。乙方应承担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乙方应在约定竣工日前实施和完成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乙方应为该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乙方应按合同规定配合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自BT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竣工日止,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对工程、财产和人员伤亡进行保险。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所引起的纠纷、诉讼、赔偿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 土地使用和前期工作

    1. 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向乙方提供项目工程施工场地。

    2. 乙方应自行办理与本项工程施工有关的许可、批准,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工程用地变更土地用途、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等,也不得建设其他项目。

    4. 在开工当日或之前,乙方应完成满足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和施工进度要求的前期工作。

    (六)项目投融资

    1.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即回购基价)暂定为14.87 亿人民币。项目总投资=土地征收拆迁费用+设计费+勘察费+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实施主体管理费+财务费用+甲乙双方约定计入本项目总投资的其它费用。项目总投资最终以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果为准。

    2. 项目融资: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本金和债务资金)的筹措。乙方可以本合同应收账款或甲方出具的回购款支付承诺函及支付担保文件向贷款人质押贷款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贷款。乙方还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其它合法融资渠道,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七)工程验收与移交

    1. 完工验收:乙方应在工程建设完成后,通知甲方进行完工验收,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10日内组织项目完成验收。

    2. 竣工验收: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乙方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依适用法律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备案所需的资料,以便甲方向有关部门备案时使用。

    3. 工程移交条件:项目施工任务全部建设完成,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发完工证书,或视为甲方已经向乙方签发完工证书。

    4. 实体移交:包括工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该工程使用相关的所有器材、机械、设备、仪表、仪器和设施。

    (八)回购款

    回购款=回购基价+投资回报;回购基价=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土地征收拆迁费用+设计费+勘察费+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实施主体管理费+财务费用+甲乙双方约定计入本项目总投资的其它费用。投资回报率为项目总成本的8%。回购款支付期限为3年,支付方式为每年二次,即每年的5月31日之前和11月30日之前支付。

    (九)违约责任

    1. 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开工日期开工的,或逾期完工的,或未按约定完成移交的,乙方除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或修理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本项目暂定投资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进行计算。

    2. 建设期及回购期的总结算资金返还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及11月30日。若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当期应归还的回购款(包含财务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本项目暂定投资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进行计算。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 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工程BT项目建设移交合同。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30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3-053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

    弘润商贸有限公司向关联方

    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全资间接控股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弘润商贸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大厂弘润”)拟向由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廊坊市城郊联社”)、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成的社团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8.26%。其中,廊坊市城郊联社为公司的关联方,

    2.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大厂弘润将获得借款不超过5000万元,有利于缓解大厂弘润流动资金压力,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当期财务状况无不良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大厂弘润拟向关联方廊坊市城郊联社借款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8.26% 。

    由于廊坊市城郊联社为公司控股股东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控股”)的参股公司(华夏控股持有廊坊市城郊联社2.84%的股权),且公司董事郭绍增先生在廊坊市城郊联社担任理事一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郭绍增先生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后,表示同意该项交易,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 所:廊坊市和平路68号

    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孙都喜

    注册资本:捌仟万元

    经营范围: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业务;代理收付及代理保险业务;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本联社融通资金,办理资金清算业务;房屋租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公司与廊坊市城郊联社的关联交易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3.16亿元的5%。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各方

    借款方:大厂回族自治县弘润商贸有限公司

    贷款方: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借款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3.借款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4.借款期限:1年

    5.借款利率:8.26%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大厂弘润将获得借款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有利于缓解大厂弘润流动资金压力,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当期财务状况无不良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下属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弘润商贸有限公司向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时间为一年,借款利率为8.26%。本次借款有利于缓解大厂弘润流动资金压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意此项议案。

    由于廊坊市城郊联社为公司控股股东华夏控股的参股公司(华夏控股持有廊坊市城郊联社2.84%的股权),且公司董事郭绍增先生在廊坊市城郊联社担任理事一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郭绍增先生回避了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30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3-054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

    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各子公司经营需要,以及尽量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拟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被担

    保方

    担保方核定的担保额度(万元)融资机构预计签约时间担保

    方式

    抵押物
    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50,00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广支行2013年6月土地抵押香国用(2010)字第0258号

    以及公司未来取得的其他土地使用权


    上述担保事项仅为公司可预计的担保额度,具体发生的担保事项,将在公司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29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下属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13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河京御”)

    公司名称: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2月13日

    注册地址:香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孟惊

    注册资本:16,5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楼盘销售、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

    截止2013年3月31日,香河京御的总资产为2,293,496,397.91元,净资产为700,357,274.22元,实现营业收入0元,实现净利润-1,874,606.24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香河京御为公司全资间接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上述担保协议,上述核定担保额度仅为公司可预计的担保额度,具体发生的担保进展情况,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在相关协议签署前,授权公司总裁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在担保的额度范围内调整担保方式并签署担保文件。前述借款及担保尚需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间接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会结合上述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对其的控制情况,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同意对上述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

    五、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6.48亿元,均为本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 备查文件目录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30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3-055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3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定于2013年6月25日在固安县孔雀大道一号规划展馆会议室(收费站南50米)召开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21日。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具体事宜如下: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召开时间:2013年6月25日上午10时

    3.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1日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固安县孔雀大道一号规划展馆会议室(收费站南50 米)

    5.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1. 《关于下属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弘润商贸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2. 《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

    3. 《关于继续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4. 《关于公司拟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浙江省嘉善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 会议出席对象

    1. 截止2013年6月21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公司董事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四) 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 登记时间:2013年6月24日(星期一)上午8:00—11:30、

    下午13:00—16:30

    2. 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23层

    3. 登记手续:

    (1)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2)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能证明法人股东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到达邮戳或传真到达时间应不迟于2013年6月24日下午16:30)。

    (4)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23层

    联系人:朱洲

    电话: 010-56982988

    传真: 010-56982989

    邮编: 100027

    (5) 参加现场会议时,请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与会股东的交通、食宿费自理。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30日

    授权委托书

    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 股股份。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13年6月25日在固安县孔雀大道一号规划展馆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自本次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公司/本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被担

    保方

    议案名称表决意见
    赞成反对弃权
    1《关于下属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弘润商贸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2《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   
    3《关于继续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4《关于公司拟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浙江省嘉善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在“同意”、“反对”、“弃权”的方框中打“√”,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