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2013-24号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内容: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6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 0.152 |
合格境外投资基金(QFII) | 0.144 |
?股权登记日
单位:元
股权登记日 | 2013年6月6日 |
●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单位:元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3年6月19日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本次分配以公司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2,742,221,8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38,755,488.96元人民币。
(二)发放年度:2012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6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2元。如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4元/股。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144元人民币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2013年6月19日前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现金红利款每股0.016元人民币;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QFII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除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之外的其他持有公司A股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6元人民币。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单位:元
股权登记日 | 2013年6月6日 |
2、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单位:元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3年6月19日 |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它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人:姜云
联系电话:020-37850978
联系传真:020-37850938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