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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临2013-006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56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532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7日

    ● 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7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3年5月8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登载于2013年5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

    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12年12月31日的股本总额211,523,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60元(含税),应分配红利118,453,104.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会计年度。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504元。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56元。

    四、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7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18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7日

    五、 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1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六、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长春一汽四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汽车研究所中实改装车厂和长春汽车研究所科技服务部四家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率为5%。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504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南街1399号

    邮编:130011

    联系电话:0431-85765755 0431-85765338(传真)

    八、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