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0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57元(暂按5%税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54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7日
● 除息日:2013年6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3年4月25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6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410,858,2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4,651,494.82元。
(四)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1、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暂由公司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7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0.060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54元。 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2013年6月17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18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年6月2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一) 公司控股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 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将在现金红利发放日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中登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有关咨询办法
部门: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商务大厦8层
邮编:315100
电话:0574-88208337
传真:0574-88208375
七、备查文件目录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