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5 股票简称:广船国际 编号:临2013-011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周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本次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3年4月19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2 年周年股东大会的通告》,本次会议于2013年6月6日上午9:30时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40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会议由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余宝山先生主持。
本公司于本次会议日期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43,080,854 股,此乃有权出席并可于本次会议上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份总数,由于截至2013年5月17日统计的拟出席2012年周年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不到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本公司已于2013年5月22日发布了《2012年周年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按照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七十条规定,本公司可以如期召开2012年周年股东大会。
(二)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 6人 |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人 |
H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人 |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40,572,135 |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 | 229,649,924 |
H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 | 10,922,211 |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7.41% |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5.71% |
H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70% |
本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投票方式表决,以普通决议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本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报告;
2、本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报告;
3、本公司2012年度经审核的审计师报告;
4、本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
5、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本公司2012年度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57,162,975.86元为基础:
(1)提取10%法定公积金人民币5,716,297.59元;
(2)支付股利,以本公司总股份643,080,8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77,169,702.48元,公司2012年度净利润分配不足部分,使用公司累积未分配利润补足;
(3)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3年度A股与H股的财务报告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三、监票及计票结果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陈刚先生、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覃廷贵先生及两名股东代表苏惠贞女士及廖鹏飞先生,就所有的投票表决担任投票审验人。各项在2012年周年股东大会上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 | 普通决议案 | 票数和百分比(%) | 是否 通过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1 | 本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报告 | 240,572,135 100% | 0 | 0 | 通过 |
2 | 本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报告 | 240,572,135 100% | 0 | 0 | 通过 |
3 | 本公司2012年度经审核的审计师报告 | 240,572,135 100% | 0 | 0 | 通过 |
4 | 本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 | 240,572,135 100% | 0 | 0 | 通过 |
5 | 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240,572,135 100% | 0 | 0 | 通过 |
6 | 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3年度A股与H股的财务报告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240,572,135 100% | 0 | 0 | 通过 |
以上普通决议案均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表决通过。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可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chinagsi.com)。
四、律师见证情况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委派吴春爽律师和叶静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上网公告文件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2年周年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