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产业调查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价值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2013年6月7日   按日期查找
    A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19版:信息披露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46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4、本基金以人民币认购、申购、赎回,份额发售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将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7月1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7、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方案

    在国家外汇局核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上限为4.8 亿美(折合约30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拟不超过4.8 亿美元(折合约3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4.8 亿美元(折合约3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 4.8 亿美元(折合约30 亿元人民币),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4.8亿美元(折合约30 亿元人民币),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8、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北京、上海的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代销机构包括7家银行、36家券商、10家第三方销售机构(详见“七(三)2、代销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9、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0、持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赎回、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11、认购最低限额: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相应币种的认购款项。投资者首次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但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如发生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主动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6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8569000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6、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本公司提请投资人注意,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12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停止使用。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是第一代身份证,或者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其将不能作为居民合法证件在本公司办理任何需要提供身份证件的业务,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股票,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美国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股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投资者按1.00元初始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9、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QDII)

    基金代码:000193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发售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八)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七(三)2、代销机构”。

    (十)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7月12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二)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首次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但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如发生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三)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

    (四)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率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人民币元)认购费率
    M<50万元0.8%
    50万元≤M<200万元0.5%
    200万元≤M<500万元0.2%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8%,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6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60)/1.00=99,266.3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60元,则其可得到99,266.35份的基金份额。

    (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上海直销柜台、北京直销柜台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至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原件;

    (3)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书》;

    (4)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及募集未成功时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基金交易账户卡;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a、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5290028005

    全国联行号:52364

    b、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3645921375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号:40379

    c、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3290028025

    全国联行号:092802

    d、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2290020294

    全国联行号:20304005

    e、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全国联行号:82051

    f、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10290000152

    (2)汇款时,投资人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投资人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人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上海直销柜台、北京直销柜台。

    (3)个人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6、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已开户的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交易和传真交易的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7、投资人可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认购本基金,认购期内提供7×24小时认购服务。

    (二)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上海直销柜台和北京直销柜台均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下转A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