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13-018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着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6日上午在上海市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宾馆三楼多功能厅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9人,代表股份474,587,709(四亿七千四百五十八万七千七百零九)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8526%。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474,587,709 | 474,515,798 | 66,172 | 5,739 | 99.9848% |
二、 审议并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474,587,709 | 474,515,798 | 66,172 | 5,739 | 99.9848% |
三、 审议并通过了《201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474,587,709 | 474,515,798 | 66,172 | 5,739 | 99.9848% |
四、 审议并通过了《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474,587,709 | 474,515,798 | 66,172 | 5,739 | 99.9848% |
五、 审议并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和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474,587,709 | 474,515,798 | 66,172 | 5,739 | 99.9848% |
六、 审议并通过了《201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2年公司实现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33671.88万元,母公司实现税后利润27782.18万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修订后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按法定顺序进行分配,预案如下: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778.22万元。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公司本年可分配利润25003.96万元,加上2011年未分配利润72688.49万元,减去2012年派送2011年红利11513.66万元,合计未分配利润为86178.79万元。以2012年末总股本164486.98万股为基数,每10股拟分配现金红利0.7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1514.09万元,结存未分配利润74664.70万元留存以后年度使用。
具体实施办法与时间,公司另行公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474,587,709 | 474,452,632 | 119,002 | 16,075 | 99.9715% |
七、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340,546,337 | 340,474,426 | 66,172 | 5,739 | 99.9789% |
八、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474,587,709 | 474,579,500 | 2,470 | 5,739 | 99.9983% |
九、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474,587,709 | 474,579,500 | 2,470 | 5,739 | 99.9983% |
十、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公司临2013-0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474,587,709 | 474,566,500 | 2,470 | 18,739 | 99.9955%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王向前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