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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2013-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 洛阳玻璃 证券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3-01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3年6月6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了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下称"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1,758,444股,股东大会召开程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倪植森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161,758,4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161,758,4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61,758,4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本公司201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09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28,201万元,累计亏损为人民币127,692万元。故本公司201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同时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同意:161,758,4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61,758,4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及批准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工作量决定其酬金;

      同意:161,758,4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7、选举马立云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其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同意:161,758,4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8、选举孙蕾女士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其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同意:161,758,4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9、选举张冲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其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同意:161,758,4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股东大会由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委托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担任点票监察员,进行书面投票点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由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段耀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