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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38版:信息披露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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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年付息公告
    2013-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3-016

      债券代码:112093 债券简称:11亚迪0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发行的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6月19日支付自2012年6月19日(起息日)至2013年6月1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1亚迪01。

      3、债券代码:112093。

      4、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25%。

      7、起息日:2012年6月19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6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信用评级情况: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1、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25%。每手面值1,000元的“11亚迪01”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25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年6月18日。

      2、除息日:2013年6月19日。

      3、付息日:2013年6月19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6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机构

      1、发行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延安路

      联系人:吴经胜

      电话:0755-8988 8888

      传真:0755-8420 2222

      邮政编码:518118

      2、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弘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郑凡明、杨矛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64

      邮政编码:100033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6 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