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信息披露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  
    2013年6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A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13版:信息披露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3-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发布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3年8月7日24: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16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818转2799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3年7月1日,即在2013年7月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ullgoal.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3年7月8日起,至2013年8月7日24:00止的期间内(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16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818转2799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后次日(即2013年8月8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汇利A、汇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汇利A、汇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表决权。

    2、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汇利A、汇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各占在权益登记日对应基金份额类别的总份额50%以上;

    3、关于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参加大会的汇利A、汇利B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总部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818转2799

    (2)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方俊才

    联系电话:010-59315258

    传真:010-82292350

    (3)广州分公司

    联系人:江芬

    联系电话:020-22008768

    传真:0755-22008766

    (4)成都分公司

    联系人:欧文

    联系电话:028-86767800

    传真:028-86766613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均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13 年8月8 日开始持续停牌。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一:《关于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汇利基金”)封闭期将于2013 年9月8日到期,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富国汇利基金实施转型。《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富国汇利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富国汇利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换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附件二: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证券账户卡号:

    审议事项:关于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类别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汇利A   
    汇利B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3年月日

    说明:

    1、 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2、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类别进行相应表决;

    3、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http://www.fullgoal.com.cn)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3年8月7日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证券账户卡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一)鉴于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原富国汇利基金”)封闭期将于2013年9月8日到期,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原富国汇利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原富国汇利基金转型方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原富国汇利基金之汇利A和原富国汇利基金之汇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故本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原富国汇利基金转型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富国汇利基金转型方案要点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富国汇利基金”或“本基金”)。

    (二)原富国汇利基金转型期安排

    在原汇利基金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原汇利A、原汇利B份额将按照各自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原汇利份额,转换完成后,原汇利A、原汇利B份额将向深交所申请停牌。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在开放期中汇利份额将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期结束后,本基金再次进入封闭期,在封闭期首日,汇利份额将进行份额折算,并按照约定比例分拆为汇利A、汇利B份额,汇利A、汇利B份额将向深交所申请复牌。

    1、原富国汇利基金基金份额的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原富国汇利基金封闭期内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即2013年9月5日。

    (2)转换的对象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汇利A份额和原汇利B份额。

    (3)基金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原富国汇利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原汇利A份额和原汇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如下基金份额转换公式将原汇利A份额和原汇利B份额转换为原富国汇利份额。转换后,原汇利A份额和原汇利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原汇利A份额和原汇利B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假设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为T日,原汇利A基金份额和原汇利B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原汇利A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原汇利A基金份额数×T 日原汇利A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原汇利B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原汇利B基金份额数×T 日原汇利B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份额转换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原汇利A份额与原汇利B份额停牌,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转换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富国汇利基金开放申赎安排

    2013年9月8日为原富国汇利基金存续的最后一日,自2013年9月9日起原富国汇利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富国汇利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自2013年9月9日起,富国汇利基金进入开放期,投资人可进行申购赎回。本基金赎回开放日可以与申购开放日不完全一致。申购开放日为自本基金开放期首个工作日起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止(含最后一个工作日),赎回开放日为自本基金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开始至开放期到期前止,且在每个开放期内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提前开放期首日两个工作日公告开放期具体安排。

    3、富国汇利份额进入下一封闭期后的折算与分拆

    本基金在开放期结束后,即进入下一封闭期。

    本基金将以封闭期首日作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汇利份额,以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汇利份额净值为基础,将汇利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相应地,汇利份额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基金资产净值不发生变化。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日汇利份额完成折算后,场内汇利份额将按照7:3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分级份额,即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此后,汇利A、汇利B份额将向深交所申请复牌。

    (三)转型后富国汇利基金的运作方式

    原富国汇利基金由封闭式分级基金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分级基金。

    主要新增及调整内容如下:

    1、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两年(含两年)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原富国汇利基金封闭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原富国汇利基金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两年(含两年)的期间。该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开放期。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两年(含两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2、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

    (1)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在每个封闭期首日汇利份额折算完成后,场内基金份额将按照7:3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汇利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汇利B”)。汇利份额、汇利A份额、汇利B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2)封闭期末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汇利A和汇利B在封闭期末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即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

    汇利A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即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汇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汇利B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即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在优先分配汇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汇利B基金份额。

    汇利A约定应得收益和汇利B应得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在每个封闭期内,汇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应得收益,该封闭期内汇利A的约定年化收益率将在上一个封闭期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设定并在次日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汇利A的约定年化收益率(单利)=两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第N个封闭期汇利A的约定年化收益率的两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是指在第N-1个封闭期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两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第N个封闭期汇利A的约定年化收益率的利差由基金管理人在第N-1个封闭期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设定并在次日公告,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2%(含)。

    适用于汇利A基金第一个封闭期内的约定年化收益率在原富国汇利基金封闭期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按照相同方式设定并在次日公告。

    汇利A的约定年化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汇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汇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汇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汇利A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汇利B基金份额;

    3)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汇利A份额的本金及汇利A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汇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汇利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汇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汇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对投资者申购或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的每一份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定分别计算汇利A和汇利B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汇利份额。

    3、基金份额的转换、折算和分离

    (1)基金份额的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为每个封闭期内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转换的对象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

    3)基金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如下基金份额转换公式将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转换为汇利份额。转换后,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假设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为T日,汇利A基金份额和汇利B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汇利A转换为汇利份额数=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T日)汇利A基金份额数×T 日汇利A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汇利B转换为汇利份额数=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T日)汇利B基金份额数×T 日汇利B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转换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分离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的首日。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汇利份额。

    3)折算方式

    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汇利份额,以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汇利份额净值为基础,将汇利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相应地,汇利份额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基金资产净值不发生变化。

    汇利份额折算公式为:

    折算后汇利份额净值=1.000元

    折算后汇利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前汇利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前汇利份额净值/1.000元

    4)场内汇利份额的分离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汇利份额完成折算后,场内汇利份额将按照7:3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类份额类别,即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

    5)折算和分离结果的公告

    汇利份额折算及分离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本基金在转换、折算和分离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本基金在基金份额转换、折算和分离期间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汇利A、汇利B份额的上市交易,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汇利A、汇利B的上市交易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汇利A、汇利B的上市交易将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5、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的安排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汇利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可以与本基金申购开放日不完全一致,汇利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为自本基金开放期首个工作日起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止(含最后一个工作日),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自本基金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开始至开放期到期前止,且在每个开放期内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开放期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或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汇利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进入开放期首日起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7、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1)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汇利份额与汇利A份额、汇利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的分拆

    场内份额的分拆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场内汇利份额按照7:3的比例申请转换成汇利A份额与汇利B份额的行为

    2)场内份额的合并

    场内份额的合并是指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汇利A份额与汇利B份额按7:3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场内汇利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汇利份额按7:3的比例分拆成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在场外申购的汇利份额不可进行分拆,但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分拆后,其持有的汇利份额将按7:3的比例分拆为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

    (2)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3)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汇利A份额、汇利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4)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的汇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10份或其整数倍。

    3)申请合并为汇利份额的汇利A份额与汇利B份额必须同时申请配对,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比例为7:3。

    4)场外汇利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汇利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5)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四)投资范围的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前的3个月、开放期后的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比例的限制;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五)收益分配条款的调整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开放期,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的认定方法将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为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赎回费率下调

    本基金赎回费为: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为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30天以内0.10%
    30天以上(含30天)0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条款

    增加“本基金合同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将终止”的情形: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八)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首先,由于原富国汇利基金拟转换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转换后基金运作方式的特点相应修订《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并适时调整本转型方案说明书所载上述七点转型方案要点的文字表述,但该等调整不得实质性修改上述内容。

    其次,自《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修改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修订《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再次,原富国汇利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方式、投资范围等发生相应变更,基金管理人拟将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综上所述,拟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并在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原富国汇利基金基本情况

    原富国汇利基金依据《基金法》于2010年8月1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114号文批准募集。

    原富国汇利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9月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富国汇利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国汇利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封闭期到期后,原富国汇利基金将进行基金转型。

    (二)富国汇利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必要性

    为延续原富国汇利基金封闭分级的产品模式,在封闭期到期日平稳过渡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原富国汇利基金转型为定期开放的分级基金。原富国汇利基金转型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原富国汇利基金三年封闭期将于2013年9月8日到期,在到期转型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把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首要前提,做到平稳过渡。特别是对拟转型的定期开放分级基金模式、投资范围等方面做出修改和完善,尽可能满足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投资收益及交易流动性的诉求,并为新的投资者提供便利的投资条件。

    2、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原富国汇利基金成立以来,投资业绩优异,充分发挥了债券基金封闭运作的优势。同时,原富国汇利基金通过分级的模式,满足了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者需求,市场认可度高。基金管理人希望原富国汇利基金在三年封闭分级运作期结束后,能够继续保持封闭分级运作的产品特性。因而,转型方案拟采取定期开放的模式,即以2年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分级的运作方式,在开放期投资者以基础份额进行申购赎回。在此方案下,本基金实现了封闭分级模式的永续存在,同时投资者亦能获得一定的流动性。

    (三)原富国汇利基金转换运作模式的可行性

    1、 原富国汇利基金转型方案不存在法律障碍

    依照《基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这为转型的可行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2、原富国汇利基金转型方案不存在技术障碍

    原富国汇利基金转型方案流程简洁,技术简单。经过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沟通和协作,在转型的份额转换、申购赎回、折算分拆、配对转换等流程及技术方面,已经全面做好了准备工作。

    3、缜密的制度安排是转型方案能够得到顺利实现的根本保证

    原富国汇利基金转型方案是在与相关各方进行广泛沟通的基础上制定出的切实可行的方案,此次转型方案不仅仅包括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更重要的是营销安排计划和吸引新投资人、保护原有投资人利益的制度安排。

    (四)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转型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不再召开持有人大会,原富国汇利基金将按原基金合同规定延续。

    (二)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安排了以下措施:

    1、 基金转型后进入开放期,开放申购业务,是防范赎回风险的主要手段

    在本基金转型后,将首先进入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本基金赎回业务的同时,也将开放申购业务,并安排集中申购以吸纳新资金,降低转型后的赎回压力。

    2、原富国汇利基金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会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对计划赎回的份额预先登记,并提前准备现金头寸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大规模赎回。

    (三)预防及控制在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大额申赎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联系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 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

    Email: public@fullgoal.com.cn

    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3年6月1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10007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12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3年6月18日
    赎回起始日2013年6月18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A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100070100071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2013年6月18日为本基金的第2个受限开放日。

    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2.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受限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个自由开放期为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的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2 申购费率

    (1)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5%
    100万元(含)—500万元0.3%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注:本基金对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详见本公司2013年2月7日公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2)投资者在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申购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时点赎回费率
    受限开放期1%
    自由开放期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2)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544;

    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址(www.fullgoal.com.cn)。

    5.2 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其他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2013年6月19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指定网点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本基金第二个受限开放日即2013年6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为受限开放日。2013年6月18日为本基金的第2个受限开放日,即在该日15:00 前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当日15:00以后不再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在每个受限开放日,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5%(含)。在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一年内,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日将对当日的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日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10%]区间内。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10%,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开放日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10%)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如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按照赎回申请占申购申请的比例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

    3、基金管理人将于受限开放日后第2个工作日(2013年6月20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上公告本次受限开放日申购、赎回实际确认情况。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7、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9、咨询方式: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公司网址:www.fullgoal.com.cn。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