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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3-015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为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为 0.09元;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为0.1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5日

      ● 除 息 日:2013年7月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2日

      一、通过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3年5月17日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2年5月1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7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500,325,7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50,032,571.2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5日

      2、除 息 日:2013年7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2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7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泰豪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江西丰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票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其余股票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持有公司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文规定: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其中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1)公司统一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2)转让股票时,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转的上述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按照以上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时,暂由本公司按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暂按每股人民币0.09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9元派发现金红利。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信息大厦证券部

      咨询电话:(0791)88110590

      传 真:(0791)88106688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