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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银行前员工
    吸收客户资金转贷获刑
    2013-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高翔 ○编辑 枫林

      

      昨日,黄女士诉中信银行温州柳市支行的案件在乐清开庭。和此案相关的原中信银行柳市支行零售业务部经理高喜乐日前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法院判决书显示,从2011年4月份开始到2012年8月29日,高喜乐利用其担任中信银行柳市支行零售业务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以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由,伪造中信银行柳市支行零售业务部印章,与客户黄女士签订“中信投资宝”报告书,吸收其资金共计人民币3450万元。

      “中信投资宝”投资取向为“委托贷款”。但事实上,高喜乐为了赚取利差,未将有关资金存入中信银行柳市支行委托贷款指定结算账户,私下借贷给林某(化名)人民币2950万元和李某(化名)500万元。目前,共收回1050万元,借给林某的2400万元资金无法收回。

      2011年9月13日,高喜乐主动投案,以涉嫌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高喜乐被逮捕。

      2011年6月29日,中信银行温州分行已通知柳市支行,即日起所有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只能由个贷中心的专职个贷经理承办,而黄女士与高喜乐签订“中信投资宝”报告是在2011年11月14日。此外,“中信投资宝”业务已于2008年停办,其报告书上所盖的“中信银行温州柳市支行零售业务部”的印章系高喜乐私刻。

      黄女士的代理律师胡波表示,黄女士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与高喜乐签了“中信投资宝”报告书。高喜乐利用职务之便,在银行一楼零售业务办公室签订部分报告书,使用银行的文本,并私刻印章,使黄女士相信其所签订的就是正常的银行理财合同,造成黄女士的财产权益蒙受巨大损失,而这与中信银行柳市支行在管理、教育、监督、选任等方面的过错均存在着密切关联。因此,黄女士的经济损失,应由银行方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银行方面的代理律师在庭上表示,黄女士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高喜乐也并非职务犯罪。黄女士将银行卡和网银U盾、密码等交给高喜乐保管,是自己没有妥善保管账户。

      黄女士诉中信银行柳市支行的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