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3-023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7月9日,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大股东、董事长包士金先生通知,截至2013年7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时间,包士金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实施已满6个月,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增持情况
包士金先生于2013年1月9日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1,340,000股,并委托本公司发布了《关于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第2013-001号公告,于2013年1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本公司目前价值的判断及未来发展的信心,包士金先生计划在首次增持之日(即2013年1月9日)起6个月内择机以其自身名义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含首次增持股份)。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增持期间:2013年1月9日—2013年7月8日
2、增持股份的数量:
(1)2013年1月9日,包士金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首次增持公司股份1,3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72%。
(2)自2013年1月10日至3月6日,包士金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215,0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32%。
3、增持前后股份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包士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97,665,2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3.8476%。本次增持行为完成后,包士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2,220,26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8581%。
4、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公司大股东包士金先生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发表专项核查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包士金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增持人本次增持可以参照《管理办法》第63条的规定免予提出豁免申请。
五、其他说明
计算上述股份比例的公司总股本为45080万股。根据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公司于5-6月期间实施了2012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总股本已增至99176万股。根据当前总股本计算,包士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44,884,58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8581%。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