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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13—035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33号《关于核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2013年6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3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184,266,900股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22,399,641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币26,384,267.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96,015,374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泰山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及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协议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用于公司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10万吨/年油系针状焦工程等项目所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自筹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产品、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及协议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瑞信方正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瑞信方正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瑞信方正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协议银行应当配合瑞信方正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瑞信方正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瑞信方正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协议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瑞信方正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协议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协议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瑞信方正证券。

      七、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瑞信方正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瑞信方正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瑞信方正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协议银行,同时按本协议中的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瑞信方正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瑞信方正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瑞信方正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瑞信方正证券发现公司、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7月10日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13—036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举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13年7月9日在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举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4人,代表股份798,820,0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4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30000万元;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20000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申请信贷融资6亿元额度,期限一年,具体用信时融资额度授权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期限均为一年;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红古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期限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798,820,0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子公司北京方大炭素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6000万元;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丰盛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13000 万元;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子公司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7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为子公司抚顺方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3000 万元、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798,820,0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