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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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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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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33版)

    (5)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首先,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其次,由于本基金所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中信用债券投资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较高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基金终止或合并的风险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7)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21.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

    基金代码:【000194】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稳健的当期收益和总投资回报。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回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券投资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中期票据、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政府代为发行的地方债券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八)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十二)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四)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8月2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十五)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以及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及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六)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费率
    M<50万元0.18%
    50万元≤M<100万元0.15%
    100万元≤M<200万元0.12%
    200万元≤M<500万元0.06%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费率
    M<50万元0.6%
    50万元≤M<100万元0.5%
    100万元≤M<200万元0.4%
    200万元≤M<500万元0.2%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00元,认购费率为0.4%,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4%)=996,015.93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6,015.93=3,984.07元

    认购份额=(996,015.93+295.00)/1.00=996,310.93份

    即: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96,310.93份。

    (十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账户,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三、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8月2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二)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四)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五)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四、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24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下午三点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2.开户和认购程序

    2.1开立基金账户

    [1] 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天盈账户、易购通账户以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

    [2] 登陆本公司网站开始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3] 选择客户类型。

    [4] 选择银行卡。

    [5] 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 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 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8] 开户成功。

    2.2 提出认购申请

    [1] 进入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登陆网上交易。

    [2] 选择认购基金。

    [3] 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者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认、申购业务: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5:00?

    2.开户及认(申)购程序:

    (1)事先办妥建设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A.建设银行借记卡;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供建设银行借记卡直接提交认(申)购业务申请。

    注: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通过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并仅供个人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代销券商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十六)销售机构”。

    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其相关规定为准。

    1.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人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五、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和深圳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但提供咨询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3.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最新年检过的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1)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3)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事先办妥或已有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账户:

    1)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2)证券业务授权书;

    3)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4)填妥的“机构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操作指南》为准。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发行具体事宜以当地建设银行发行公告为准)

    (三)通过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并仅供机构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代销券商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人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的说明为准。

    (2)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六、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退款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基金的验资

    认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冯晶

    电话:010-85182904

    传真: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联系人伍军辉
    电话010-58163000传真010-5816282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2层、7层、8层、9层、15层1-3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联系人郭新华
    电话010-85207788传真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孙建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