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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13-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指引》的有关背景

      国债期货是重要的基础金融衍生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从基金的角度来看,参与国债期货很有必要。一是目前公募基金持有的国债规模超过1000亿元,有着较大的避险需求。二是参与国债期货有助于基金提高投资效率,完善风险管理水平。三是国债期货的推出有助于推动产品创新,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四是基金的参与不仅可以丰富市场主体,还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针对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我们一方面是进一步研究了国外的相关发展经验和监管制度,另一方面是总结了前期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情况及经验。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初步拟定了《指引》,对参与国债期货的基金种类及比例限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对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明确提出除保本基金及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二)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实行分类监管原则。明确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此外,豁免了保本基金及特殊基金品种参与国债期货的比例限制,为创新产品预留了空间。

      (三)按照套期保值、控制风险、循序渐进的思路,严格限制投资比例。一是控制持仓规模: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二是控制投资杠杆:规定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普通开放式基金)或100%(ETF基金、完全被动的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三是限制日间回转交易: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四是保持基金风格稳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市值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避免基金通过国债期货交易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五是保持基金的流动性:开放式基金在扣除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后,还应保持不低于5%的现金,以应对赎回需要;封闭式基金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应对补充保证金的需要。

      (四)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决策制度。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能力,科学决策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广度和深度,并将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基金经理普遍缺乏期货投资的专业经验,我们要求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五)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问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国债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问题。同时,应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工作。

      (六)强化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