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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17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1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09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元。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2日

    ●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2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26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3年5月30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至2013年7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8,002,591,0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80,025,910.27元。

    (四)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2 年11 月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95 元。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 年1 月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009元派发红利。 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 该类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2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23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2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472-2189528、2189529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关于审议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6日